广东广州,一男子在干活时受伤,构成10级伤残。公司代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可保险

雷雷说趣 2026-03-09 18:58:30

广东广州,一男子在干活时受伤,构成10级伤残。公司代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可保险公司却以男子和公司并无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钱。公司不服,提交了劳动合同,但保险公司却说这劳动合同是意外发生后签的,不能作数,仍不符合赔偿要求。公司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玩文字游戏。法院判了! 据悉,男子龙某的老板是陈某,而陈某承接了某建筑公司的木工工程项目。考虑到安全问题,建筑公司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建筑工人团体险,以工程面积15.5万余平方米计算,保费一共25.64万元,保障期限2年多。 2021年4月份,龙某按照陈某的安排到工地干活,结果不小心让左手的手指被电锯给割伤了。12月份的时候,龙某康复后去申请工伤认定以及伤残鉴定,最终被认定工伤,伤残等级为10级。 之后,龙某考虑到维权的困难,所以委托了建筑公司去找保险公司理赔,希望能获得一部分的伤残赔偿金。 2022年8月8日,保险公司审查了申请资料后,认为建筑公司将木工项目分包给没有承包资质的陈某,这属于非法分包。而龙某是陈某的雇员,并非建筑公司的合同工,所以龙某的情况不适用团体险。 在拿到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后,建筑公司与龙某签订了劳动合同,然后再次申请,但同样遭到拒绝。 这下建筑公司怒了,认为当初投保时是以建筑面积来计算的保费,那只要在这个范围内干活的工人,都应当享受保险待遇。 为讨要一个说法,建筑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但保险公司根本不担心,因为他们掌握了一些关键证据: 第一,保险合同中明确写着被保险人员需与建筑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也就是说,龙某必须是建筑公司员工,才能享受团体险的保险利益。 第二,保险公司在询问龙某时,龙某亲口承认老板是陈某,而不是建筑公司,劳动合同是意外发生后补签的。 第三,保险合同中已经明确告知投保人要仔细阅读各项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违法分包属于免赔情形。 综上,保险公司认定法院一定会支持自己,驳回建筑公司的起诉。 但建筑公司辩解称,龙某虽然不是建筑公司的劳动合同工,但龙某所从事的工作最终成果是归属于建筑公司的。 此外,人社局那边也认定了龙某的情况属于工伤。 因此,龙某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用工的事实。 那法院会怎么判? 一审法院认为,建筑公司与保险公司订立的团体险合同中是以建筑面积为投保标的的,并非依据施工人员的人数。 既然如此,按照合同要求,只要在该建筑面积范围内发生的施工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就应当履行合同义务。 其次,就算保险合同中的确有要求施工人员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但是该条款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否有效应当由保险公司举证证明是否对建筑公司尽到了告知和解释的义务。 《保险法》第17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院调查发现,保险公司并未证明已经对“劳动关系”尽到了解释的义务,那么应当按照不利于做出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的原则,认定该格式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通常来说,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合同关系,但事实劳动关系也可以视为劳动关系。 龙某作为工地施工人员,其劳动成果归于建筑公司,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应属于保险理赔的对象。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赔付公司6万元保险金。 保险公司对此表示不服,提起了上诉,但遭到了驳回。 目前,保险公司已经将相应款项打到了法院指定的账户,等待建筑公司的处理。 最后,保险公司以无劳动合同来否认劳动事实,这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保险理赔应当重实质、轻形式,以此来平衡契约精神。 对于本案,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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