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30岁的保安王某,和失足女吴某约好交易时间地点,完事后给了吴某5300元现金。第二天吴某去银行存钱,银行发现全是假币,直接没收还报了警。在民警的询问下,吴某交代了和王某的违法事,还有假币是从哪里来的。王某接到电话传唤,也乖乖到案,承认用了假币。 这事听着就离谱,王某身为保安,本该维护秩序,怎么能干出这档子事呢? 这交易本身,是王某和吴某相约发生关系,这妥妥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这种交易违法无效,根本不受法律保护。 这就好比你俩私下签了个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法律根本不认,出了问题自己兜着。 王某给吴某的5300元全是假币,这可不是小事。 银行发现假币后直接没收,还报了警,这就把事闹大了。 王某用假币的行为,到底该如何定性呢? 王某使用假币数额达到立案标准,他的行为到底触犯了什么法律呢?又该怎么处罚呢? 根据《刑法》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数额较大的,构成使用假币罪。 这里说的数额较大,一般是指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 王某给了吴某5300元假币,这数额明显达到立案标准了。 王某身为保安,肯定也知道假币不能流通使用,可他还是把这假币给了吴某,这就是主观上明知是假币还故意使用。 而且他这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让假币在市场上流通,对正常的货币流通造成了影响。 王某实施了使用假币的行为,并且数额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标准。 他给吴某假币,完成了使用假币这个动作,也造成了假币流入市场的后果。 所以,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使用假币罪的构成要件。 王某自首又认罪认罚,这是否可以减轻处罚呢? 根据法规,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王某接到电话传唤后乖乖到案,如实交代了使用假币的事,这符合自首的条件。 而且他还认罪认罚,这也表明他有悔罪表现,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所以,法院在量刑的时候,会考虑这些情节,对他从轻处理。 不过,就算从轻处理,王某也得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吴某也没好到哪去,她从事违法交易,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肯定也得受到相应的处罚。 这俩人一个用假币,一个搞违法交易,真是绝了,妥妥的卧龙凤雏。 违法的事,可千万不能干。别以为能钻法律的空子,就像王某,以为用假币能神不知鬼不觉,结果还是被银行发现,被抓了,最后落得个身陷囹圄的下场。 最终,王某因为自首、认罪认罚获从轻处理,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大家对这事,怎么看呢?觉得王某的处罚重不重?要是生活中遇到有人使用假币,你会怎么做呢? 欢迎各位针对本案,在评论区一起来留言讨论吧! 信息来源:裁判文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