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女子到大城市打工投靠男友,男友给她介绍去烧烤店上班。入职后,女子就跟烧烤店老板发生了男女的关系,一周内还发生了两次。在第三次的时候,老板又提出了亲密要求,但是女子没有同意,老板离开之后,女子看到老板遗留了安全用品在床头,立刻告诉了男友、以及自己朋友。没想到,事态正往不可想象的局势在走。 女子的朋友冒充是她的“表哥”,直接就报了警,说自己的表妹被骚扰了。一开始定罪为猥亵罪,后来变成侵犯罪,经过4年的审理,认定老板无罪。 深圳新闻网报道了这则新闻。 一个年轻的女孩小水,想要去深圳打工,投奔了在深圳拼搏的男友程某。 在陈某的介绍下,小水来到一家烧烤店做服务员。 入职之后,小水没有经得住诱惑,被烧烤店老板王先生一番言语洗脑,她竟然愿意跟老板发展暧昧的关系。 之后,一周之内,小水前后两次跟老板王先生发生了男女之间的行为。 后来没多久,小水正在饭店的宿舍里休息,快到凌晨的时候,王先生又过来敲门,想要进屋。 小水则打开房屋,王先生进来之后,将随身携带的安全物品,放置在床边的柜子上。 老板又开始跟小水协商,要求再次发生一下关系。 但是这一次,遭到了小水的拒绝,小姑娘有些抗拒,迷迷糊糊之间,就把老板给赶走了。 王先生离开之后,小水看到床头柜上有一只老板遗留下的物品。 小姑娘立刻就喊来了自己的男友程某,还有自己的朋友田某。 三个人一番商量,男友跟朋友都让小水赶紧报个警,但是小水不愿意。之后,小水的朋友田某,则以小水“表哥”的身份报了警。 一开始,办案人员把王先生带回去调查,结合田某的描述,确定当事人小水是被骚扰了,判定了王先生犯下了猥亵罪。 而小水本人也没有出面,她害怕自己的名誉受损,也害怕影响到自己跟男友的感情,所以一直没有阐述事实真相。 直到后来要她庭审作证,她说确实王先生是强制进屋的,擅自提出要求想要发生点关系。 这一次,判定王先生侵犯未遂,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而王先生不服,继续提出了上诉。 王先生提交了一个关键证据:小水给自己发过信息,信息的内容是“算了,没事了”。 另外,小水还跟王先生的小姨聊过天,当时小水表示:“只要王先生肯给10万元,她这边就去撤案。” 王先生还提出,之前跟小水之间,已经你情我愿的发生过了两次实质性的男女行为。 诸多迹象表示,两个人之间关系错综复杂,并不存在很单纯的,强迫的行为。 要说发生了关系,小水自己也是很迟疑,证词很闪烁。一会说自己是喝醉了,是被迫的;一会又改口了,说因为对方是老板,自己是愿意的。 态度反复,必定失常。 因为真假很难分辨,相关部门在判定的时候,觉得小水或者其“表哥”存在敲诈钱财的情况。 之后才算证实,田某就是一个普通的朋友,并不是所谓的表哥。他要冒充,就是想要帮忙施压,也是希望可以得到一些钱财。 经过一再审定,广东省高院认为:证据链不完整,只有小水的证词,而且证词模糊不清,其他也没有切实可以作证的证据。 最终判决,前两次判定均撤销,王先生无罪。 本案释法: 女子跟男子发生关系之后,一会说是酒后乱来,一会又说是自愿发生,其他也没有可以证实的证据,只有女子含糊不清的证词。是否可以判定男子涉嫌侵犯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侵犯罪的核心是“违背妇女意志”,并且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发生男女之间的关系。 在判定中,是否违背意志,需要通过客观的证据链来印证,不能仅凭事后一方的陈述来定案。 所以说,本案中小水的这个遭遇,并不能给王先生定罪。 女子本身证词就含糊不清,反复矛盾,也没有其他证据可以作证,所以根本无法认定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罪。 我们的法律是要保护大家的权益,但是坚定一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理论充分。 不能诬陷、勒索、走法律红线边缘、试图索要不正当的利益,这个就是另一种犯罪了。 对此,大家都怎么看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