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男子内急,看到政 府门口有个牌子,写着对外开放,他急忙跑进去像门卫人员询问,厕所在哪里,谁知对方指着他大骂:你眼睛瞎吗?男子被无缘无故骂了一顿,气的不行,拿出手机要把门卫的嘴脸录进去,对方见状直接把男子撵出去,把门关了,边关边骂骂咧咧,事后男子咽不下这口气,将此事发到网上,要求对方道歉,或者领导代为道歉,后来相关部门就此事做出了通报以及回应! 2月14日早上,王先生买菜途中想上个厕所,人有三急,哪顾得上挑地方。 他抬头一瞅,前面没多远的农业农村局的门口,立着块牌子,写着:单位公厕,对外开放。 王先生快步往院里走,一进院子就碰到穿着制服的工作人员魏某从值班室走出来,他赶紧上前询问厕所在哪里。 谁知道魏某直接瞪了王先生一眼,指着他就说:你眼睛瞎吗?不会看指示牌! 这句话一出口,王先生当场就愣在原地,整个人都懵了,他甚至怀疑自己是不是听错了、明明门口写着对外开放。 自己客客气气问路,怎么就被骂眼睛瞎了?自己又不是故意捣乱,只是没戴眼镜看不清而已。 缓过神来的王先生,又尴尬又委屈,可实在急得不行,只能忍着心里的火气,再次小声确认厕所是不是在二楼。 他以为自己再问一遍,对方能好好说话,结果对方依旧没好脸色,语气更冲:那么大的字你看不到,还要我告诉你? 那一瞬间,王先生只觉得脸发烫,本来是正常求助,反倒像犯了错被当众训话。 他憋着一肚子委屈上完厕所,出来就想跟对方好好说道说道。 他不想吵架,也不想闹事,就想跟这名工作人员好好沟通一下。 跟对方说清楚自己是高度近视,当天没戴眼镜,不是故意不看指示牌,希望对方能明白,说话别这么难听。 可不管王先生怎么说,对方压根就不搭理他,连一句解释的机会都不给,全程冷着脸,一副爱答不理的样子。 这态度彻底让王先生寒了心,他没再继续纠缠,转身就往单位大门外走。 可让他更没想到的是,他前脚刚踏出大门,后脚就听见“哐当”一声。 那名工作人员直接用力关上了院子的推拉门,关门的声音特别大。 动作里全是不耐烦和嫌弃,仿佛王先生是什么不该进来的闲人,赶都赶不及。 王先生彻底火了,我按牌子进来的,正常问个路,凭什么受这窝囊气? 他立刻掏出手机,点开拍摄,想把魏某的态度拍下来讨个说法。 或许是看到王先生拿出手机拍摄,那名工作人员又把关上的推拉门打开。 王先生对着院子里大声喊,要求联系值班领导,他想跟领导反映一下情况,希望有人能出面协调,给自己一个说法。 可他喊了半天,始终没有任何领导出面,从头到尾,只有那名工作人员在跟他对峙。 视频里只有魏某看王先生拿手机录视频,一遍遍的问你要干啥?你解没解手?解了不就完了!你还想咋?让我把你敬起来? 就这一句话,把王先生最后一点想讲理的心思,彻底堵住了。 他突然明白,跟这种人讲道理,根本就是对牛弹琴。 对方从始至终,都没觉得自己做错了,更没觉得辱骂老百姓、摆臭脸是一件不对的事。 后来王先生没有大吵大闹,也没有做出任何过激的行为,他只是把自己拍的视频发到了网上。 他的要求特别简单,不要任何赔偿和补偿,他只想要一句真诚的道歉。 要么骂 人的这名工作人员亲自道歉,要么单位的领导出面,替他给自己道个歉,仅此而已。 让王先生没想到的是,视频发到网上之后,很快就引发了大量网友的关注和愤怒,大家纷纷为他打抱不平。 传播的速度越来越大之后,引起当地相关部门高度重视。 2月27日,相关部门针对王先生反映的问题展开全面调查。 经过细致的核实,初步调查结果显示,王先生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在公共场合辱骂他人、贬低人格,已经侵犯公民名誉权,受害人有权要求道歉、消除影响。 随后,也发布了正式的情况通报,给出了处理结果:对涉事人员魏某依规依纪做出严肃处理,并且要求魏某本人,向王先生公开道歉。 同时,要求农村局全面开展纪律专项整顿,从根本上杜绝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 直到这一刻,王先生的委屈,才算有了一个结果,那句他心心念念的道歉,终于有着落了。 这件事看似已经圆满解决了,魏某被处理,王先生也拿到了道歉,单位开始整顿作风。 可很多人还是忍不住想问一句:如果王先生没有把视频发到网上,如果没有引发网友的关注,这件事是不是会悄无声息地过去了。 那他受的委屈,该找谁诉说?那句迟来的道歉,又要等到什么时候才能说出口? 其实往往就是这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最能检验初心,最能看出态度。 一个厕所,一句指路,一声道歉,看似微不足道,却连着普通人最真实的感受,连着政 府在群众心里的形象。 @静心法谈 学法辨是非,慬法不吃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