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浙江宁波,男子和朋友聚餐喝酒,散场后,男子提醒醉酒的朋友叫个代驾,提醒完就走了,谁料朋友压根没听,自己开车走了,俩人仅分开10分钟,朋友就因撞到路边指示牌,车辆自燃后身亡。事后,家属把锅全甩给男子,将他告上法庭索赔损失,法院认为,男子在朋友醉酒状态下,不能光口头提醒就完事儿了。最终判决亮了! 去年4月的那场酒局,成了陈某这辈子最后悔的一顿饭。 那天晚上,张某和陈某几个朋友聚在一起喝酒唱歌,气氛到位了,酒也没少喝。 散场的时候,张某已经喝高了,舌头都大了,路走得也是深一脚浅一脚。 作为一起喝酒的伙伴,陈某临走前特意嘱咐了一句:老张,喝成这样别开车了,赶紧叫个代驾。 张某迷迷糊糊地应了一声,陈某也就没多想,转身就走了。 他觉得,话我都说到这份上了,是个正常人都知道该怎么办。再说了,大家都住得不远,也不会出啥事,不用一路护送到家。 可就在两人分道扬镳后不到10分钟,意外发生了。 张某根本没听进去那句劝,或者说,在酒精的麻醉下,他那点侥幸心理占了上风。 他摇摇晃晃地钻进车里,打着火,一脚油门踩了下去。 车子像脱缰的野马,没开出多远,就“砰”一声巨响,直接撞上了路边的警示桩和道路指示牌的T型杆。 冲击力太大,车子瞬间起火自燃。等消防和交警赶到的时候,车已经烧成了空壳,张某在车里没能逃出来,当场身亡。 一条人命没了,张家的天塌了。 张某的家属悲痛欲绝,但在处理后事时,越想越觉得不对劲。好好的一个人,怎么就非要开车?如果当时有人拦着他,是不是就不会死? 家属们把当天一起喝酒的人挨个捋了一遍,最后把目光锁定在了陈某身上。 家属的理由很简单。散场时只有陈某跟张某有过直接交流,而且陈某也“提醒”了。 但在家属看来,光动嘴皮子不行,你人走了,他还是开了车,这提醒有啥用? 于是,张某家属一纸诉状把陈某告上了法庭,索赔各项损失。 具体索赔多少,原报道中没有提。但这陈某肯定就觉得自己特别冤呀! 陈某说:我都提醒他叫代驾了,难道我还要把他绑回家?我也有自己的生活,总不能一直守着他吧?这也太强人所难了! 但法官不这么看。法官调取了证据,发现张某当时的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77mg/100ml,属于严重醉酒。 在这种状态下,人的意识是不清醒的,控制能力极差。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作为共同饮酒人,确实提醒了一句,但这远远不够。 因为张某当时已经醉得不省人事,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边缘状态。 对于这种醉鬼,口头提醒就像对牛弹琴。 陈某应该做的,是更积极的救助。比如帮他把代驾叫到跟前,或者直接打电话联系他的家人,甚至把他安置在安全的地方睡一觉,而不是把他一个人扔在马路上。 法官的逻辑是这样的:你既然跟他喝了酒,就产生了一种“安全保障义务”。 这种义务不是靠一句空话就能履行的,得看到实际行动。 陈某的提醒流于形式,没能阻止危险发生,这就叫“未尽到合理限度的注意义务”,必须担责。 当然,张某自己是成年人,也是第一责任人。他明知醉驾违法还要开,是造成死亡的主要原因。 最后,法院算了一笔账:综合考虑过错程度,陈某那句没落实的“提醒”,值总损失的5%。一审判决陈某赔偿张某家属95898.5元。 拿到判决书,陈某傻眼了。9万多块钱倒是其次,关键是这事儿给所有爱喝酒的人敲了个震天响的警钟:以后朋友聚会,谁要是喝多了,千万别只留一句“记得叫代驾”就拍屁股走人。 要么把人安全送到家,要么亲眼看着代驾把车开走。否则,一旦出事,你就难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过错责任原则,陈某虽非直接侵权人,但因其“不作为”构成了法律上的过失。 法院认为,在张某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77mg/100ml的严重醉酒状态下,陈某作为共饮者,仅口头提醒“叫代驾”并未消除危险。 此时陈某负有“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不仅是语言上的告诫,更应包括代叫代驾、通知家属或妥善安置等积极行为。 陈某的“提醒”流于形式,未能有效阻断危险发生的链条,所以存在客观过错。 同时,法条也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张某作为成年人,明知醉驾违法仍强行驾驶,是事故的主要责任方,应自担主责。 陈某仅因未尽到附随的救助义务,被判承担5%的次要赔偿责任。 这一案,判得不仅是钱,更是人心和责任。酒桌上的推杯换盏容易,酒桌下的生死相托太难。 既然一起喝了,就得对彼此的命负责,哪怕只是多打一个电话,多等10分钟,结局可能就会不一样。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