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命钱都敢昧?河南许昌,医院以购买透析耗材为由,向患尿毒症的女子借了15万,承诺借款三个月,每个月给她1500元生活补助和3000元利息,不料这钱竟是有借无还,三年后,女子急着要钱换肾,医院却表示,他们科室承包出去了,借钱的是承包的公司。公司却一口咬定,他们和医院只是合作关系,现在已经终止了合作。在记者的调查下,万万没想到,不仅耗材和设备是该医疗公司供应,甚至医护人员的工资也是医疗公司发放。 杜女士患有尿毒症,一直在河南许昌某医院的血液透析科做治疗,这一做就是五年。 她对医院十分信任,平时看病、透析都在这里,从没想过会在自己最信任的地方栽个大跟头。 2023年,科室里的张某某找到杜女士,说科室要购买透析耗材,资金周转不开,想向她借15万元。 对方承诺,这笔钱只借三个月,到期就还,而且每个月还给她1500元生活补助,再加3000元利息。 杜女士本来就长期透析,经济压力很大,一听既能帮上医院的忙,自己也能多一份补贴补贴家用,心里没多想就同意了。 她拿出自己省吃俭用攒下的钱,又东拼西凑,把15万元交给了对方。 当时杜女士也没细看合同,只觉得是医院借钱,肯定靠谱。 等拿到合同才发现,甲方并不是医院,而是一家医疗公司。 她心里很纳闷,赶紧问医疗公司,对方解释说:医院把血液透析科承包给他们公司了,钱是用来买耗材的,让她尽管放心。 杜女士虽然心里不安,但钱已经借出去了,只能盼着三个月快点到,能按时拿回钱。 可让她没想到的是,三个月到期后,对方并没有还钱。 杜女士一次次去问,一次次被推脱,这一拖,就是整整三年。 这三年里,杜女士的病情越来越重,医生告诉她必须尽快换肾,才能保住性命。 换肾需要一大笔手术费,她手里一分钱拿不出来,当初借出去的15万,就是她全部的希望。 走投无路的杜女士,只能再次找到医院要钱,可医院的说法让她心凉透顶。 医院说血液透析科已经承包给那家医疗公司了,借钱的是公司,和医院没关系。 杜女士又去找医疗公司负责人,对方承认和医院有合作,也承认欠她钱会还,但又说2026年1月已经和医院终止合作了,两边互相踢皮球。 杜女士只能求助记者,拿出当初医院和公司签的合作协议给记者看。 协议显示,2018年医院就和这家医疗公司签了十年合同,公司负责提供科室设备、耗材、药品,还负责科室的运营管理。 杜女士作为长期患者,看得最清楚:透析科的医生、护士工资,全都是这家公司发的,实际管理权完全在公司手里,根本不是医院在管。 记者陪同杜女士找到医院副院长核实情况。 副院长却说,公司只是供应耗材和设备,管理还是医院负责。对于医护工资由公司发放的问题,副院长表示业务方面不了解。他还提到,现在法院已经把透析科的账户查封了。 记者当场提出疑问:要查封也是封医院账户或者公司账户,怎么会单独封一个科室的账户?医院副院长对此也说不清楚,只强调科室的钱是医院在管理。 一边是急需换肾、命悬一线的尿毒症患者,一边是互相推诿、不肯担责的医院和合作公司。 杜女士怎么也想不通,自己出于信任借给医院救命钱,如今自己等着这笔钱换肾,却求告无门。 她只希望医院和公司能负起责任,尽快把钱还给她,让她能顺利手术,活下去。 《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杜女士长期在该院透析,是基于对医院的信任出借15万元;借款发生在医院透析科内、由科室人员以“医院买耗材”名义提出,外观上完全具备医院行为的特征。 即便实际是合作公司操作,杜女士作为善意患者有充分理由相信是医院借款,表见代理成立,医院必须承担还款责任,不能以“科室承包、已终止合作”对抗杜女士。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双方明确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按月支付补助与利息,公司已承认欠款事实,却拖延三年不还,已构成根本违约。 杜女士用于换肾的救命钱被长期占用,不仅有权要求返还15万元本金,还可按约定主张利息、生活补助及逾期还款损失。 医院与公司的内部合作协议,不能免除对债权人的清偿义务,双方均负有全额偿还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