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灰都能领错?而且一错就是四年没人来处理。” 河南南阳,王女士的六叔一生未婚,无儿无女,父母早年离世,日常起居多由王女士一家照料。2022年,六叔因病住院。一天中午,王女士像往常一样送饭到病房,推门进去时却发现六叔已无生命体征。她随即报警处理,后续按照流程将遗体送往殡仪馆火化。 次日,殡仪馆通知家属领取骨灰。当时王女士因处理其他事务未能前往,由侄女和几位亲属前去办理手续。据王女士回忆,家属凭相关证明进入存放骨灰的区域,将标有六叔姓名的骨灰盒取走,未发生争议。回家后,王女士一家披麻戴孝,为六叔举行丧礼,并将骨灰安葬在自家地里。 三个月后,王女士接到殡仪馆电话。对方告知,当初家属领取的骨灰并非六叔的,真正的骨灰仍在殡仪馆内。王女士当场愣住。为确保六叔“入土为安”,她一家再次前往殡仪馆,重新领取骨灰并重新安葬。至于先前错领的那份骨灰,殡仪馆工作人员表示会尽快前来取走。 但这一等,就是近四年。这期间,王女士多次联系殡仪馆,询问何时来处理错埋的骨灰。她说:“我们家地里埋着一个陌生人的骨灰,这心里一直不踏实。”对方多次答复“正在协调”“对方家属不愿领回”,却始终没有实际行动。 直到媒体介入,记者陪同王女士到殡仪馆了解情况。殡仪馆负责人解释,当初领取骨灰时,是王女士侄女自行持钥匙进入存放区域,与当班工作人员熟识,误拿骨灰。负责人还提到,当年负责骨灰管理的工作人员已去世,具体细节难以核实。同时,他表示曾尝试联系另一名逝者家属,但对方不愿再次处理骨灰事宜。 王女士回应:“工作人员去世了,可单位还在。我们不是随便拿的,是按流程去领的。”在记者协调下,殡仪馆表示将加强内部管理,并尽快取回错埋骨灰。当天下午,王女士接到通知,工作人员将前往处理相关事宜。 这起事件的核心,不只是“领错骨灰”这一事实,更在于责任如何认定、损害如何救济。 从法律角度分析,殡仪馆与家属之间属于殡葬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殡仪馆作为专业服务机构,对遗体火化、骨灰保管、交接发放负有高度注意义务。这种义务不同于普通保管,而是基于行业性质所产生的“严格注意义务”。 骨灰不仅是遗骸处理的最终形态,更承载着逝者人格利益的延续和家属的精神寄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骨灰被普遍认定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本案中,若骨灰错领系因管理流程混乱、标识不清或交接审核不严所致,则殡仪馆存在重大过失。即便当班人员已去世,也不影响单位责任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单位不能以员工离世为由免责。 更值得关注的是,殡仪馆在确认错领后未及时纠正,长达近四年未妥善处理错埋骨灰。这种持续性的不作为,可能构成对家属精神利益的持续侵害。王女士一家在完成丧礼后才得知骨灰错误,重新安葬已带来心理冲击。此后多年,地里埋着他人骨灰的事实客观存在,这种精神压力在法律上具有现实意义。若被认定为管理失当或怠于履行义务,具备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基础。 此外,《殡葬管理条例》强调殡葬服务单位应当规范服务行为,保障丧属合法权益。若存在管理漏洞,民政部门可依法进行行政监督。家属除提起民事诉讼外,还可以向主管部门投诉,促使行政监管介入。 殡仪馆方面提到“对方家属不愿意领回骨灰”,这一理由在法律上并不能当然成为拖延的正当事由。作为服务机构,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妥善安置错埋骨灰,例如依法通知、公告、协调处理,而非长期搁置。即便存在第三方因素,也应主动寻求合法解决路径,而不是让问题悬而未决。 从举证责任角度看,王女士若提起诉讼,需要证明骨灰错领事实、精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电话记录、媒体报道、现场视频、安葬时间证明等,均可能成为证据。殡仪馆则需说明交接流程是否合规、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事件最终在媒体推动下进入解决阶段,殡仪馆承诺整改并取回错埋骨灰,说明问题可以通过公开监督和依法处理得到改进。个案的纠正,也为行业规范提供了现实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