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某拆迁小区,上千户居民,不愿交每平米8毛钱的物业费,欠444万的物业费。最终物业将小区46部电梯全部停运,居民因此生活艰难。 2025年11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流程,对该拆迁安置小区内的46部电梯进行年度检验。检验结果显示,电梯存在不符合安全运行标准的问题,且部分电梯未能提供完整的维保记录。依据监管程序,相关部门依法下达停运指令。 电梯停运当天,小区内的变化几乎是立竿见影的。高层住户开始频繁往返于楼梯间,老年人出行明显减少,物业办公室前陆续出现前来交涉的业主。几天后,冲突从零星争执演变为集体投诉。 在居民一侧,情绪集中指向一个问题:“为什么电梯会全部停?”一名住在15楼的业主在办公室反复强调,“我们不是不讲理,可住这么高,没有电梯怎么生活?”另一名业主当场翻出《民法典》,指着条文表示,“法律明确规定,物业不能以断水断电等方式逼我们交钱。” 物业一侧的回应,则更多带着现实层面的无力感。物业服务经理王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多次强调,停梯并非物业“主动行为”,而是监管部门基于安全评估作出的强制要求。“电梯年检不合格,我们如果继续运行,一旦出事故,责任全部在我们。”这是王某在办公室里对业主反复解释的一句话。 事实上,矛盾并非始于电梯停运。 该小区为拆迁安置小区,业主多为原村集体成员。早在物业进场之初,收费问题就已埋下隐患。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费标准为每平方米0.8元,在柳州市同类小区中处于较低水平。费用构成包括电梯运行及年检、消防设施维护、公共照明及基础人员配置。 然而,从合同履行情况来看,缴费比例长期偏低。物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10月31日,小区物业费欠缴率达到67.11%,累计欠费金额约444万元。正常月份物业费实收仅七八万元,最低时不足六万元。 而支出端则相对刚性。小区内三台变压器承担公共用电,每月电费五至六万元;保安、保洁、办公室人员工资合计每月约八万元。仅这两项基础支出,已超过正常月度收入。 在这种收支结构下,公共设施维修逐渐被迫“延后”。监控设备损坏、防水老化、电梯零部件更新,这些问题在物业的内部台账中被逐条记录,统计结果显示,需整改事项超过600项。根据合同约定,单项维修费用800元以下由物业承担,超过部分需业主共同分摊。但在实际操作中,多数维修方案因业主不同意出资而搁置。 电梯停运后,这种长期积累的矛盾被全面激活。 一名高龄业主在楼梯间不慎摔倒,肋骨骨折,最终由民警协助从14楼抬下。另一名身体状况不佳的女业主因每日上下楼照顾家人,连续爬楼数周后住院治疗。还有一对住在高层的老夫妻,因行动不便,近一个月未曾下楼。 与此同时,租户陆续搬离,小区周边商铺客流明显下降,次生影响不断扩大。业主投诉内容也开始从电梯停运,延伸至车辆剐蹭、电瓶被盗、屋面渗水等一系列问题。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物业通过影响业主基本生活条件进行不当施压。 但需要区分的是,电梯是否属于“不得中断”的基本生活保障设施。结合现行司法实践及行政监管逻辑,电梯作为特种设备,其运行前提并非“服务连续性”,而是“安全合规性”。当电梯未通过年检或缺乏法定维保时,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使用单位负有停运义务。 换言之,停运行为若基于安全合规要求,而非以催缴费用为目的,其法律性质并不等同于“断水断电式催缴”。 如果物业在明知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继续运行,一旦发生事故,根据侵权责任及安全保障义务相关规定,物业可能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这也是物业方在多次协商中反复强调的现实顾虑。 从更宏观的角度看,这起事件折射的是拆迁安置小区中普遍存在的治理难题:产权意识与公共服务认知尚未完全匹配,合同履行高度依赖少数人自觉,公共事务决策缺乏有效协调机制。 当物业费被视为“可交可不交”,当公共维修需要“别人先掏钱”,当安全责任却被集中压在物业一方,最终形成的,就是任何一方都无法单独承受的系统性失灵。 电梯是否恢复运行,最终并不取决于“谁更委屈”,而取决于合同是否被重新正视,责任是否被重新分配,安全是否被放回优先位置。否则,停运的可能不仅是电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