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一男子想开车回老家过年,在一家奔驰4S店看中了白色奔驰C350eL,和销售主管磨了半天,以旧车置换补贴后,谈妥实际只需付260300元,还送贴膜、保养。双方把价格、赠品一笔一划写在了《新车报价单》上,各自签下名字。男子以为新车稳了,当场微信转了5000元给销售,特意备注“定金”。对方秒回“收到”。谁知24小时后,定金因未接收自动退回。随后,销售来电改口,价格太低,公司批不下来,车卖不了。男子握着那份签了字的报价单,心生疑惑,难道白纸黑字的承诺一笔勾销? 据悉,秦师傅是重庆人,在桐乡定居已有数年。 对于许多在外打拼的人来说,过年时驾着一辆崭新的汽车回乡,不仅是便捷的出行方式,更是一份慰藉乡愁、展现一年收获的仪式感。 近日,秦师傅想买一辆新车,风风光光地开回老家过年。 1月13日,经过一番挑选,他和妻子将目光锁定在了本地一家颇有名气的奔驰4S店,店内,一辆白色的奔驰C350eL轿车吸引了他们。 秦师傅夫妇与店内的销售主管进行了反复的沟通和讨价还价,这场谈判一直持续到晚上。 当晚,一份《新车报价单》被摆在了双方面前,销售主管在手写备注栏里清晰地写下了几个关键数字:“落地260300元,含15000元置换,实际275300元”。 秦师傅有一辆旧车准备置换,可以享受国家相关的补贴政策15000元,所以抵扣之后,他实际需要从自己口袋里掏出来的钱,就是26万零300元。 此外,单子上还注明了赠送脚垫、后备箱垫、贴膜、新车除味以及2万公里的保养服务。 对于秦师傅而言,这不仅仅是一份“报价”,更是一份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他看到了总价,看到了自己享受的优惠,也看到了自己得到的额外服务。 于是,秦师傅和那位销售主管,双双在这份《新车报价单》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名字一签,秦师傅心里的一块石头仿佛落了地,他觉得这事“成了”。 为了表示诚意和确定购买意向,秦师傅当场通过微信,向销售人员的个人账户转账5000元。 转账时,秦师傅特意在备注栏里输入了两个字:“定金”。 销售人员看到了转账信息,回复了“收到”二字。 在秦师傅看来,对方收了定金、双方签了字,这笔买卖就算铁板钉钉了,他甚至在脑海里已经勾勒出开着这辆白色奔驰驰骋在回渝高速上的画面。 然而,那笔5000元的微信转账,对方虽然回复“收到”,但并未点击“收款”。 根据微信支付规则,24小时后,这笔钱自动原路退回了秦师傅的账户。 随后,销售人员先是告诉他,这个价格“还在向公司申请”,需要等待批复。 接着,销售人员直言之前谈好的那个价格,公司不批准,卖不了。 理由简单而直接:价格太便宜了。 换句话说,4S店方面反悔了。 秦师傅无法接受,他手持那份双方签字的《新车报价单》,认为这就是合同,自己连“定金”都转了,对方怎么能说变就变呢? 于是,秦师傅选择了向媒体求助,希望借助网络的力量维护自己的权益。 面对镜头和询问,4S店方面给出了另一番解释,那张《新车报价单》,并非正式合同。 4S店方强调,如果双方签署的是具有严格条款的《汽车销售合同》,那么店里一定会严格执行。 对于那笔5000元的转账,4S店方解释,销售回复“收到”只是收到了信息,看到了这笔钱,但并未实际收取。 目前,秦师傅正在考虑转向其他汽车品牌。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规定了合同一般应包括的条款,其中标的、数量、价款等是核心。 本案中,《新车报价单》已明确包含了特定型号、颜色的奔驰轿车、落地总价275,300元等内容。 最关键的是,秦师傅与销售主管在文件上签字,表明双方当事人对上述列明的全部交易条件进行了确认,并表达了同意受其约束的意思。 销售主管作为4S店的雇员,其职务范围内的销售行为,符合职务代理,后果应由4S店承担。 所以,该《新车报价单》虽名为“报价单”,但其内容具体明确,且经双方签署,已完全具备一份买卖合同的实质要件,4S店主张其“不是合同”的说法,在法律上难以成立。 也就是说,该文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具体到本案,秦师傅虽然已转账5000元定金,但款项的自动退回,意味着定金未能完成实际交付,无法适用定金罚则。 不过,4S店在无法律依据或合同约定情况下,单方面拒绝按约定价格出售车辆,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