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60岁大爷在一小区门口开了家便利店,并办理了烟草证,开始售卖烟酒副食。生意本来就不景气,谁知几个月后,离他十来米的地方又开了一家便利店,也开始卖烟。开门做生意都不容易,大爷能理解,但他想不通,两家距离不到100米,对方是如何办下来烟草证的呢?大爷无奈向烟草局工作人员求助,谁知,对方的解释让他无语。 60 多岁的毛师傅,本该安享晚年,可为了多挣些钱补贴家用,给儿女减少负担,去年 3 月,他在小区门口开起了一家食品批发超市。 超市主要卖烟酒,副食和日常用品,种类十分齐全。 这个小区交付时间尚短,平日里人流量不算大,超市生意也就一直不温不火,不过,每天都有顾客光顾。 他想着,再坚持坚持,等小区住的人多了,生意肯定能红火起来。 谁知,前两个月,就在距离毛师傅的店仅仅十多米远的地方,一家新的便利店开了起来。 这家店位置绝佳,紧挨着小区大门,自从这家店开业后,毛师傅的超市顾客寥寥无几,几乎没了生意。 看着冷冷清清的超市,毛师傅心里很难受,为了开这家店,自己的养老钱都搭了进去,目前这种情况,生意怎么坚持的下去? 那家新开的商铺是前两个月才开始对外出租的,人家也是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租下商铺开店,毛师傅对此倒也没什么可说的。 但上周,毛师傅突然得知,对方打算开始卖烟草了。 在正常情况下,两家店之间距离得超过 100 米,烟草证才能审批下来。可对方离自己的店只有十几米,这烟草证究竟是怎么办下来的呢? 毛师傅越想越觉得不对劲,后来,一个熟人悄悄告诉毛师傅,说对方是买了别人零距离的烟草证,是私下偷偷转让的。 这两家持证的店铺难道就没有距离要求吗?那所谓的“零距离”政策到底是什么情况? 为了弄清楚事情的真相,王师傅向记者求助。 记者联系了当地烟草局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解释:一般情况下,两家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店铺确实需要间隔 100 米以上。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当地烟草局所述“一般需间隔100米以上”,目的是维护烟草零售市场秩序,防止恶性竞争,保护经营者与消费者利益。 毛师傅的店铺依法取得烟草证,其合法经营权益受该规则保护。 不过,要是涉及到拆迁等特殊情况,当地有区域性规定,比如说农村里面拆迁,搬到本村里面的其他地方,那就可以不受距离和总量的限制。 对方在办理烟草证手续的时候,提供了协议,说明烟草证上的地址和拆迁房屋地址是同一个地址。 而且拆迁协议当时是跟他父亲签的,这就表明他在这个地块是有房产的,按照相关规定,是可以给予零距离照顾的。 听了这个解释,毛师傅提出了异议,他觉得那家店里从装修到上货经营,都是一个年轻男子忙前忙后,并非拆迁户。 有个熟人还跟他说,烟草证是以前那个老板的,但实际上,这个年轻男子已经把店铺买下来经营了。 不过对于这个说法,毛师傅拿不出确凿的证据,只能干着急。 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记者来到了这家新开的便利店。 走进店里,货架上已经摆满了香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也展示在显眼位置。 年轻男子表示,他不是老板,只是看店的,他们便利店是连锁店,从装修到经营都是他一个人负责,但是他只管经营店铺,其他的事儿不清楚。 随后,便利店的负责人也匆匆赶到了现场。 他告诉记者,烟草证是他持有的,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也是他本人,烟草证并没有转让出去。 记者仔细查看后发现,便利店的营业执照和烟草证上确实是同一个负责人。 这下,毛师傅更无奈了。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1条规定: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行政机关依法颁发给特定经营主体的法定凭证,具有人身依附性,仅限持证人本人在核定地址经营,严禁任何形式的私下转让、买卖、出租。 本案中,毛师傅怀疑对方“买了别人零距离的烟草证”,若属实,即构成非法转让,违反本条规定。 但便利店展示的烟草证与营业执照经营者一致,表面符合规定。 不过,毛师傅若能收集到私下转让协议、付款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烟草证实际已转让给他人,可向烟草局举报,要求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