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冶,女子是办公司主任,在公司干了10多年,某天突然接到老板电话,让她洗窗帘

茂彦学法 2025-12-17 23:53:25

湖北大冶,女子是办公司主任,在公司干了10多年,某天突然接到老板电话,让她洗窗帘,女子抗议:去年不是我洗的,我不干。没想到,老板因此直接给女子降职降薪,把她的工资从4300降到3000元。女子告上法庭,声称:老板是因为多次追求她被拒绝后,才做出的报复行为。可公司却声称,这是正常的工作安排。最终,法院判了。 2012年6月份,吴女士经过应聘进入某家公司,入职后她对工作认真负责,兢兢业业,在公司一干就是10多年。 这10多年来,吴女士从小小的文员,一路做到办公室主任,薪水也由原来的两千多元升到最后每个月4300元。 这10年间吴女士在公司撒下了很多汗水也付出了不少努力,同时她也很珍惜这一份工作。 只是这几年间有一个问题一直困扰着吴女士,那就是有很多次老板对她进行骚扰,表明了想跟她有进一步的发展。 吴女士是有家室的人,老板是知道的,可他说他不介意,只要吴女士随了他的心意,他不会亏待吴女士。 吴女士为了打消老板的念头,曾经不止一次明确拒绝老板的追求。 老板对此耿耿于怀,总觉得以自己这样的身份,吴女士不该拒绝。 2023年1月份的一天,临近春节,公司需要提前搞卫生,为放假做好准备,老板就打电话给吴女士,要求她把办公室的窗帘洗了。 吴女士觉得很郁闷,她作为一个办公室主任,这根本不是她的职责范围内,这些活一直以来都是她底下的员工干的,老板突然亲自电话通知让她来洗,这很明显的就是针对自己。 吴女士可不怕他,就提出抗议说,怎么要我洗窗帘,去年不是张某秀负责的吗? 老板听完瞬间就来火,他回复吴女士,你不做就辞职,他的语气中很明显地表现出对吴女士的不满。 虽然老板这么说,但是吴女士没有把他的话放心上,不是她的活,她可不干。 没想到,因为吴女士这一句话,接下来老板的举动直接让她傻眼。 从2月2号到2月9号,公司连续召开两次针对吴女士的会议,会议最终决定,撤销吴女士办公室副主任职务,收回公章、仓库钥匙等物品及考勤、档案等权限,将她的岗位调整为打字员。 会议明确规定,吴女士在收到通知3日内得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如果超过3天没报到,视为旷工,旷工3天以上,视为自动离职。 吴女士傻眼了,就因为自己拒绝洗窗帘,公司就如此对待她,更过分的是,吴女士还没到新的岗位,公司已经招新人来代替她。 吴女士觉得这根本不是调岗是变相解雇她,吴女士多次要求,公司出具正式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而公司方面则采取拖延策略。 吴女士因此申请劳动仲载,仲裁未果后,她告上法庭,庭上吴女士称,公司就是故意想惩罚她,才把调岗说得像是正常管理。 她觉得洗窗帘根本不是自己的工作,这就是老板因为她拒绝不合理要求,故意用剥夺工作条件、降职降薪的方式报复她,不光是工作上的纠纷,更是侮辱了她的人格。 公司辩称,从没提过要解雇吴女士,是吴女士主动要走的。为了证明这话,公司还说吴女士没上班的时候,他们照样给她发了部分工资,就是想留住她。 但吴女士不认可,她说公司收走了她的公章、仓库钥匙,还不让她考勤、管档案,这已经是不按合同给她提供工作条件。 她好几次让公司出正式的解除合同通知,公司却一直拖着,明显是想赶走她,又怕担法律责任,存着侥幸心理。 因此,吴女士提出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双倍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定,公司没有与吴某协商,仅因她拒绝承担本职外的洗窗帘工作就单方调岗降薪,该行为既不合理也违法,属于未按合同提供劳动条件。 法院未支持吴某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及双倍赔偿诉求,但依据法律规定,判决公司支付吴某经济补偿金和未休年假工资共计5万余元,同时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 那么,公司单方调岗降薪的行为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岗位、薪资属于劳动合同核心条款,变更需遵循“协商一致+书面确认”原则,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等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可单方合理调整,且不得损害劳动者权益。 吴某本职为办公室副主任,洗窗帘属于职责外工作,公司未与其协商,仅以拒绝该任务为由单方调岗降薪,既无合法事由,也未履行书面变更程序,违反该法条规定,调岗降薪行为自始无效,同时构成“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公司需向吴某支付补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第38条明确“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合同并主张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计算。 公司违法调岗降薪符合第38条情形,虽因吴某证据不足,法院未支持其违法解除及双倍赔偿诉求,但仍依据第46条判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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