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50岁女子不会做饭,肚子饿了就去偷外卖,连续偷了6次,把外卖架当0元购,女子本科毕业后曾在外企工作,目前转战自媒体,工作轻松,工资高,没有老人需要赡养,也没有孩子需要抚养,女子独居,名下有不少积蓄。被抓后,民警问她,你的这种行为叫盗窃,你知道吗?女子回答:我不知道啊,我也觉得挺丢人,够吃,我就不偷了。网友:你是大学白念了吗,你会不知道,分明是想白嫖。 近日,民警多次接到民众打来电话,他们的外卖丢了,而这些人都住在同一片区,相隔很近。 民警接到报案后,迅速开展调查,后来通过调查监控视频发现,有一处外卖架连续几天每天中午一到饭点时分,一名女子就戴着口罩和帽子把自己裹得严严实实地,然后靠近路边的外卖架子蹲点。 女子靠近外卖架后,先是假装打电话,然后徘徊在外卖架四周观察,取外卖的人多的时候,她不敢下手,假装对着电话不停说话。 发现外卖架旁边只有寥寥无几的取餐人后,她立马冲到外卖架旁边,看准两三份外卖,拿了就走。 民警发现这一切后,第二天,为了不惊动女子,便穿上便装到达现场蹲守。 餐点时间到了,女子还没出现,因为那时是取餐人最多的时候,过了一会儿,取餐的人陆续减少,这时,女子出现了。 她像往常一样,戴着一顶蓝色帽子,穿着防风衣,戴着蓝色口罩,把自己捂得严严实实的,然后拿出手机开始表演打电话。 女子一边表演打电话,一边用眼睛观察着4周,当发现取餐人多了,靠近外卖架的她会假装激动地对着电话喊,然后走到一边。 而取餐人只剩一两个的时候,女子迅速赶往外卖架,她看准了两份绿色袋子装的外卖后,伸手一抓直接要开溜。 这时,民警冲上前,拦住女子问道,这是你的外卖吗? 女子淡定地问,你们这是来逮我吗?要罚钱不,这也太尴尬了。 民警说,我们这不是逮你,是让你配合调查,之所以穿便装是给你留面子。 民警问女子,你知道你这种行为是盗窃吗?女子说,我不知道啊,这算盗窃啊? 民警又问她,你没有法律常识吗? 女子说,她有法律常识,也知道拿人家外卖是违法的,但是她不会做饭,没办法。 民警又问她,不会做饭就可以随便拿别人东西?你是不是每天都去偷? 女子说,她不是每天去,够吃就不去了,她也觉得这很丢人,她早就知道自己错了。 后来,民警通过调查,女子姓赵,今年50岁,是大学本科学历,毕业后曾在外企工作几年,这几年又转战自媒体,工作轻松,工资高,她手里有不少积蓄。 女子目前独自居住在北京一处两居室的房子里,没有老人需要赡养,也没有孩子需要抚养,她本身没什么压力。 女子承认,她也知道这是违法行为,只是为了贪小便宜,才多次冒险。 最终,在民警的开导下,女子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她承诺从此不会这么干。 但是,女子因涉嫌盗窃罪,最终被民警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中。 有人说不会做饭只是借口,贪便宜才是真的,这话一点不假。 她有不少积蓄、高收入,点外卖完全负担得起,哪怕不点外卖,随便到外面吃一餐可以,可她却偏要盯上别人的餐食,说到底还是心存侥幸的贪念在作祟。 她多次蹲点,以为自己做得万无一失,把偷外卖当成了一场“零成本”的投机,却忘了伸手必被抓的道理。 法律可不会因为借口就网开一面,哪怕是几十块的外卖,多次盗窃也触及了盗窃罪的红线。 独居的便利、收入的宽裕,都不是她漠视他人权益的理由,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她最终只能为自己的贪念付出法律代价。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赵女士连续偷外卖6次,虽单份外卖金额不大,但属于“多次盗窃”,完全符合该法条规定的盗窃罪构成要件,并非“金额小就不犯法”。 赵女士有积蓄,有工资,不存在生活窘迫的困境,所谓“不会做饭”只是借口。 主观上赵女士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她的种种行为也印证了并非临时起意,因此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赵女士在短期内连续实施6次盗窃外卖行为,远超过“二年三次”的认定标准,妥妥构成“多次盗窃”。 可能有人觉得偷外卖是小事,但法律明确将“多次盗窃”纳入盗窃罪规制,就是为了维护公共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 赵女士自称“知道拿别人外卖违法”却仍屡教不改,即便事后认罪悔罪,也不能抵消其多次盗窃的违法事实,最终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在这里,也警示大家“小贪”同样会触碰法律红线,不存在侥幸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