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男子取款170万,刚走出银行大门几米,就被一歹徒打伤把钱抢走,他和歹徒撕打20分钟,可银行工作人员和保安没制止和报警,竟站在一边看热闹,最终,老板的钱虽然保住了,但他左眼失明,被鉴定为8级伤残。歹徒被判死缓,赔偿男子7.3万。男子认为银行应当保证他和钱在上车落锁前的安全,应该承担责任,但银行却一直在推诿,后面就不联系他了。 2024年7月2日,倪先生提前在银行预约取款170万,可他取款后,刚走出银行大门几米,准备把钱放在路边的车里,意外就发生了。 原来,一个叫王某某的男子突然冲了出来,袭击了倪先生,倪先生脸上受伤,还没等他反应过来是怎么回事,王某某已经把他手里装钱的箱子抢走了。 因为王某某太过紧张,他转身就跑时摔倒在地,倪先生趁机扑了上去,跟王某某扭打在一起。 倪先生大脑一片空白,只想保住自己的钱,不是他舍命不舍财,毕竟里面的钱不是小数,有170万之多,如果被抢走,那他的损失就大了。 他哪里知道,王某某对这170万志在必得,他因为做生意和期货赔钱,导致债台高筑,决定铤而走险。 王某某在银行门口蹲守了几天,才锁定倪先生这个大目标,看他手提钱箱从银行出来,就知道箱子里钱少不了,决定立马出手。 可王某某毕竟是第一次干这样的事,钱抢到后,因为紧张摔倒,给了倪先生机会。 倪先生想把钱拿回来,王某某坚决不给,两人扭打了20分钟。 而在他们打的难解难分时,倪先生也忘了呼救求助,而此时银行工作人员和门口保安,竟然知道有人抢钱,却没一个人出来帮忙,或者报警。 还是一个也在银行取钱的储户,帮着倪先生打了报警电话。 而此时的王某某,在跟倪先生撕打20分钟后,一看抢不过他,只能放弃,骑着摩托车逃离。 倪先生虽然170万保住了,可他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2级,左眼视力损害评为8级伤残,已经失明。 倪先生坐在地上,浑身是伤气喘吁吁,银行也没帮他打120,还是一个路人看不下去了,给他叫了救护车。 法网恢恢,王某某当天就被抓捕归案,并对罪行供认不讳,被判处死缓,倪先生提出38万的民事赔偿,但法院只判决王某某赔偿7.3万。 倪先生认为,银行应当保证他和钱在上车落锁前的安全,可银行不但没给他提供保障,还在他遇到袭击后置身事外,对此应该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 可银行虽然跟倪先生联系了,但一直推卸责任,最后竟然不了了之了。 有人觉得,银行有责任,但保安就是外包临时工,一月两三千你让他去和歹徒玩命,不太可能。银行门口发生这样的事,银行有一定的责任,起码不能无动于衷!于情于理也说不过去! 从经济学人观点来看,只要储户把钱取出,离开银行大门外就与银行无关!银行安保人员见储户遭抢作璧上观,是因为保安是第三方监聘人员,拿3000元工资没有玩命动力!如果与歹徒拼命受伤死亡找不到人报销赔偿。 有人觉得倪先生不冤,离柜概不负责,不过话说回来,你取那么多现金不把安全当回事也是该。我们公司都是直接打电话报警寻求护送,这玩意太容易被盯上了。 这事听着就让人憋一肚子火!170万保住了,眼睛却失明了一只,他跟歹徒拼死拼活撕扯20分钟呐!却没人施予援手,这得是多绝望? 更气人的是啥?银行里面的人和门口的保安,愣是当起了围观群众!一个报警的都没有,全在看热闹! 最后,还是旁边取钱的好心人打的电话。说句不好听的,他们哪怕吼几嗓子、虚张声势吓唬一下呢? 银行大厅应该都有防爆工具,而银行保安和工作人员对门口发生的事不闻不问,冷漠至极,客户很心寒。 我取20万现金我都害怕得不行,钱都准备取了,后来工作人员建议我转账比较安全,我也同意了,我也怕出了门口被坏人盯上,这个倪先生也是太没有安全意识了。 《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银行作为“经营场所”,对进入其场所及合理延伸区域,如门口几米范围内的储户,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预见大额取现的安全风险、提示防范、必要时提供协助,如护送、报警。 倪先生提前预约170万大额取现,银行明知其携带巨额现金,却没提示风险或提供护送;事件发生在银行门口几米,属可控制范围,银行工作人员与保安全程旁观,没采取报警、制止或呼救等措施,放任倪先生与歹徒缠斗20分钟。 银行的不作为虽非伤害的直接原因,但没阻止伤害扩大,如果及时干预,倪先生的伤情,左眼失明、8级伤残可能减轻。 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即使“离柜”,但大额取现的风险源于银行服务,预约、取现,银行不能以“门外无关”逃避责任。 倪先生可起诉银行索赔,要求其弥补歹徒无力赔偿的损失,如7.3万外的差额。 关注@灋律盐究员 学法辩是非,用法止纷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