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理念的进化:从“不能还手”到“保护自己”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老百姓有个憋屈的感受:只要被打后还手了,哪怕是为了保护自己,警察一来很可能就定为“互殴”,双方都要受罚。这让人觉得保护自己反而有错。 这种状况的转折点,是两个标志性的案子:一是2018年昆山“反杀案” 。于海明面对持刀攻击,夺刀反杀对方,最终被认定是正当防卫,不用坐牢。二是2020年淄博老板案 。 饭店老板被打后还手,起初被拘留定为“互殴”,后来法院改判是正当防卫,撤销了处罚。这两个案子说明,司法实践在进步,认识到面对不法侵害时,公民有权保护自己,不能简单把还手等同于“互殴”。法院的判决传递了新的信号:正当防卫应该被承认。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就是把法院这种更合理的判断写进了法律条文里。它明确规定: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侵害行为,只要不过分(没“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就不算违法! 新法带来的好处非常实在:一是告别“谁伤重谁有理”。以前执法有时只看谁伤得重,不管谁先动手、谁在自卫,让真正的受害者受委屈。新法改变了这点。二是鼓励保护自己。法律明确支持公民在危险时刻保护自己或他人,不用再担心“还手就算互殴”而被罚。三是执法更精准。警察不能再图省事就“各打五十大板”,必须仔细分辨谁是侵害者、谁是被迫防卫。这要求更高,但对老百姓更公平。四是权利有保障。 这是对老百姓“自卫权”实实在在的法律保护,让大家面对不法侵害时更有底气依法保护自己。 简单说, 新法吸收了实践中好的判例,承认了合理自卫的合法性。它更符合常理——好人被欺负时,有权利适度反抗保护自己,而不是只能挨打或者还手就一起受罚。这标志着法律对公民自卫权的尊重和保护达到了一个新高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