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女子将车停在修车店门口的划线车位内,十分钟后回来,却发现轮胎被扎破。她报警维权,而修车店老板却冷声回应:“你自己找的麻烦。”视频一出,全网争议不断——到底是谁不讲理? 罗女士那天出门办急事。街道狭窄、车流密集,几乎所有停车位都被占满。她驾驶车辆缓缓驶过街角,忽然发现一家修车店门口有一个划线停车位。那是一处标准的城市公共停车格,白色边线清晰可见,旁边还有编号。 她犹豫了片刻。虽然车位在店门口,但确实属于路边划定的公共停车区。她想着只停十分钟,便下车向店主打了个招呼:“师傅,我临时办点事,十分钟就走。”然而修车店老板的脸立刻沉了下来:“这儿不能停,你要是非停,我就让人拖走!” 罗女士看对方态度生硬,也没再争辩。她自认没有违规停车,于是锁车离开,快步去办事。十分钟后,她匆匆赶回,却被眼前的景象惊呆——车前车后都被堵死,而四个轮胎,其中一个已瘪成一团。她心头一凉,蹲下查看,发现胎壁上有明显的人为刀痕。 她立刻报警。警方赶到后调取附近监控,只见一个男子手持尖锐工具,蹲在罗女士车辆前轮处,动作迅速。警方锁定身份——正是修车店老板本人。 在派出所内,双方各执一词。罗女士说:“我只是临时停车,没耽误你做生意。车位是公共的,你无权阻止,更无权毁坏我的车。”修车店老板则不依不饶:“我店门口,车子进进出出,你堵在这儿影响生意。我都提醒过你,你还硬要停,出事别怪我。” 警方表明立场:车位属于城市公共资源,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修车店老板的行为涉嫌故意损坏他人财物,需要依法处理。 这一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热议。网友分为两派——一方认为罗女士确实“占了人家门口”;另一方则认为店主越界报复,做法太过激。其实,站在法律的角度,双方的权利边界并不复杂。 首先,罗女士停车的地方是合法的划线公共停车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3条规定:“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或者占用。”这意味着,一旦该停车位经由交管部门规划,任何个人和商户均无权私自禁止他人使用。 修车店虽然临街,但门前公共车位的使用权不属于其经营范围。若确实存在影响经营的情况,也应通过投诉、报备、协商等方式解决,而不是擅自采取损坏手段。 其次,从行为性质来看,修车店老板故意扎破轮胎,构成了对他人财产的直接侵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明确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损毁金额较大(例如轮胎价值超过5000元),则可能触及《刑法》第275条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在此案中,一条汽车轮胎市价至少数百元。若四条轮胎均受损,累计金额或将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警方若认定“主观故意明显、破坏手段恶劣”,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从民事责任角度,《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修车店老板明知罗女士车辆合法停放,却仍实施破坏行为,构成典型的侵权行为。应赔偿轮胎损失、拖车费、误工费等全部经济损失。 即便修车店主认为罗女士停车“影响经营”,法律也未赋予其“自行惩罚”的权利。其应报警,由交警认定是否构成妨碍交通或违法停车。擅自采取报复手段,不仅不能“维权”,反而变成违法人。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同时也规定了“过错相抵”原则。如果罗女士停车确实对修车店经营造成实际阻碍,交管部门认定她存在轻微不当行为,则可在民事赔偿中适度减轻对方责任。但这并不改变修车店老板“动手扎胎”属于违法的本质。 实际上,类似纠纷在城市中屡见不鲜。许多商家误以为门前车位“自家所有”,甚至贴上“店铺专用”“非本店车辆禁止停车”等标识,但从法律上讲,这种行为无效且违法。 城市停车资源紧张,公共泊位的设立是为了便利市民出行,而非为某一商户“圈地使用”。修车店老板的心理可以理解,但理解不能成为违法的理由。 警方最终调解时明确指出:罗女士若有轻微违规,可由交警部门依法处理;修车店老板扎胎行为属违法,须赔偿损失并接受处罚。双方虽无人员受伤,但事件引发的舆论警醒仍在发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