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女子去上班时,在公司负一楼摔成骨折,人社局认定是工伤,公司认为不是;一审法院认为是工伤,二审法院认为不是。如今她打算再次起诉…… 上下班路上出事了,到底算不算工伤? 这个问题其实一直都存在争议,用人单位不愿意认为是,而广大劳动者认为是,如果不是为了上这个破班挣那仨瓜两枣,自己又怎么会受伤呢? 而广西的黄女士遇到的情况则更为极端一点。 黄女士公司上下班时间是8:59——18:01,公司位于20楼。 2021年7月19日,黄女士抵达公司所在大楼后,为了赶时间,决定走楼梯去负二楼赶电梯。 结果走到负一楼时,一个没注意踩空了,直接导致右外踝撕脱性骨折。 黄女士认为,自己是为了上班摔伤的,自然是工伤。而人社局也认同这一说法,认定为工伤。 结果黄女士的公司不乐意了,一口咬定她是自己摔伤的,是意外,摔伤和工作没有一毛钱关系,反手申请行政复议,结果市政府撤销了工伤认定。 黄女士见状二话不说,直接将市政府告到法院,法院撤销了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然后市政府和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又撤回了一审判决,改判维持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 黄女士不服,要求重审。前日,最高法公开终审判决书,又撤销了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最终还是认定为了黄女士是工伤。 为什么简简单单的工伤认定要经过这反转反转再反转呢? 因为黄女士这遇到的是《工伤保险条例》中比较模糊不清的情形。 如果在公司内的工作岗位上受伤了,那是工伤;上下班途中出车祸了,只要不是主要责任,那也是工伤。因工外出期间,因为工作原因受伤了,那是工伤。 黄女士没有出车祸,她是在“工作场所以下21层的地方”摔伤的,还没有到“工作岗位”。 关键点就是这个,没到工作岗位,但是离的很近,没出车祸出意外受伤了算不算。 按照正常人的想法,肯定算。因为黄女士想要去工作场所,就肯定要乘坐电梯。你总不能让她飞到20层去,那这里就应该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但是资本就是要盈利的,能不吃亏就不吃亏,至于二审法官怎么想的就不知道了。 好在终审算是照顾到了广大劳工者的利益。
广西一女子去上班时,在公司负一楼摔成骨折,人社局认定是工伤,公司认为不是;一审法
树说历史
2025-10-16 15: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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