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初三男生网购凶器连捅同班女生26刀,事后竟谎称见义勇为

律安说法 2025-10-15 16:35:03

广东深圳,初三男生因琐事网购并用折叠刀,在小区楼下连捅同一小区同班女同学26刀。事后,逃回家中,贼喊捉贼,谎称见义勇为被人砍伤双手。 小区物业发现情况后,连忙拨打了110并联系了女生家长,悲剧的是,女生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医鉴定结果显示,女生的死因为“被锐器刺切胸部、背部、左锁骨下,致心脏贯通创、双肺破裂、锁骨下静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而据受害女生母亲说,受害女生性格开朗、活泼,与涉事男生从小就是好朋友,并无明显纠纷。 同时,因为与涉事男生在同一个小区,又是同班同学,两家家长一直轮流接送两人上下学。而升入初中后,涉事男生家长因为忙,便请求自己接送涉事男生姐弟俩,而自己这一接便是3年。 受害女生母亲想不通为何涉事男生会这么狠!而因为女孩的离去,自己夫妻二人也失去了沟通的纽带,基本没怎么说过话,原本幸福的家庭,已然破裂! 面对记者的镜头,受害女生母亲难掩悲痛,还表示,现在只希望女儿回来,只要女儿能够回来,自己可以什么都不要! 孩子骤然离世,不仅是家庭难以承受的生命之重,更是人伦亲情的惨痛创伤。此间痛楚,闻者心恻。 人死不能复生!唯愿逝者安息,生者坚忍。 涉事男生事先网购凶器,持凶器多次捅刺受害女生,明显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也导致受害女生死亡,已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而据悉,事发次日,涉事男生便被警方刑拘,目前,已经被检方公诉,于今日上午开庭。 《刑法》第17条第1、2、3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初三的学生一般是14-15岁,涉事男生被公诉,说明已经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不能因为年龄而免责。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涉事男生连捅受害女生26刀,可谓是刀刀致命,手段不可谓不残忍!事前网购刀具,事后又谎称自己是见义勇为,也说明了其主观恶性极大! 不过应当注意的是,《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也就是说,涉事男生因未满18周岁,最多只能被处以无期徒刑。 当然,涉事男生不仅要面临严惩!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5条第1款也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子不教父子过!《民法典》第26条第1款: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27条第1款: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发生这样的事情,因涉事男生还未成年,其父母也要担责。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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