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男子发信息向领导请假7天,陪患癌的父亲做手术,后见领导没有回复,又给领导打了个电话。结果陪父亲做完手术,返岗后却被公司以“未经批准无故旷工”为由开除。男子懵了,与公司理论未果,一怒之下与公司对簿公堂。法院这样判! 据悉,2021年10年,男子王某入职一建筑公司,担任采购专员。 2024年初,王某的父亲被确诊为肝癌晚期,需要入院治疗。 3月15日,王某又得知父亲要动手术,想到家里又无其他亲属照顾父亲,自己是独生子,必须扛起这个重任。遂给公司的领导发了个情况,说明情况并请7天的假。 由于当时公司的领导并没有回复王某,王某随后又给公司的领导打了个电话,最终获得领导的口头同意后,才安心离岗。 转眼7天过去了,王某按时返岗。 可令王某万万没想到的是,公司却以未批准王某的请假,以王某“未经批准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直接将王某开除。 《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王某懵了,与公司理论未果,于是依法申请了劳动仲裁。 仲裁庭上,王某讲述了事情的经过,但是拿不出领导同意请假的证据,公司坚称王某系无故旷工。 本案该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法》等规定,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除了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劳动者因为特殊情况,请事假的批准一般认为在于用人单位。 如果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批准续假而逾期不归的,用人单位一般可以按照旷工处理。 不过应当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但是自主权的行使并不是毫无边界。应当遵循合法性、正当性及合理性限度。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拿本案来说,王某作为独生子,因陪同患癌的父亲做手术这样紧迫的事由向涉案公司请假,且未超过合理期间,符合公序良俗,涉案公司在行使用工自主权时予以理解和尊重。 虽然王某拿不出来公司领导口头批准其请假的证据,但是公司也拿不出拒绝王某请假的证据,拿不出告知王某请假需要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的证据,拿不出证据证明在王某请假期间提醒王某返岗的证据。 综上,仲裁庭认为涉案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87条的规定,劳动赔偿金是补偿金的2倍。 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仲裁庭最终支持了王某的诉请,裁决涉案公司向王某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等。 据悉,仲裁结果出来后,涉案公司不服又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审理后,同仲裁庭的意见一致,判决涉案公司败诉。 涉案公司随后仍表示不服,又提起上诉。 今年3月份,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了涉案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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