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女子与男房东确定恋爱关系后,两人同居6年。男房东因病到医院接受治疗期间,曾被医院下过3次病危通知书。可女子却在明知道男友时日不多的情况下,仍然与其登记结婚。登记结婚十几天后房东病重去世。房东的儿子认为,女子之所以这么着急结婚,完全是为了要来争取父亲的遗产,并据此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定女子与父亲的婚姻无效。
·案例·:天津卫视教育频道·
林先生因妻子出轨导致离婚,两人离婚时约定儿子小林归林先生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归林先生所有。但妻子不承担抚养费。两人离婚后,双方几乎没有再来往、联系,前妻也没有再回来看望过小林。
林先生离婚后,为了儿子没有再婚,并一心一意投入到事业当中,努力打拼。十几年后,儿子大学毕业并找到其心仪的工作。见儿子已经能够独立生活,林先生便开始着手规划自己的退休生活。
随后林先生变卖自己公司和其他财产,并全部用于建出租屋。两栋出租屋建成并投入经营后,林先生便正式进入退休生活,日子过得好不自在。
出租屋刚投入经营第二个月,年轻的乔女士看到招租广告后联系上林先生,并与其签订了出租屋租赁合同。事后因林先生帮乔女士搬家、修理电器、代为购买日常生活用品,逐渐拉近关系。
两人认识一年后,经过林先生的努力,乔女士终于接受了年龄比自己大很多的林先生,并与其确定了恋爱关系。之后两人一起在乔女士租住的出租屋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6年时间。
可谁也没有想到,两人恋爱第6年时,林先生到医院体检被确诊身患中晚期癌症。林先生病重在医院接受治疗期间,乔女士一直在医院照顾。但林先生最终还是在几个月后,因病重身亡。
林先生去世后乔女士拿着与林先生到民政局办理的结婚证,找到儿子小林及其奶奶,要求共同继承林先生的遗产。可小林却认为这张结婚证是假的。
事后小林为了证实真假,去民政局和医院调查了父亲林先生去世前的所有资料。结果却发现,父亲住院期间曾被医生下达过三次病危通知书,且这张结婚证是父亲去世十几天前,被人带到民政局办理的。
小林同时还发现,乔女士是在医院出具诊断报告确认林先生是患有非常严重的传染病疾病的第5天时,搀扶着林先生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据此,小林认为乔女士完全就是为了获得父亲的遗产,而抢在父亲去世前,抓紧时间与其登记结婚的。
随后小林提出以下两个观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乔女士与父亲林先生属于无效婚姻:
第一,父亲是去世前十三天被带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此时父亲已经没有辨知能力,因此其当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的。
民法典第22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父亲身患有非常严重的传染病疾病,依法其不能结婚。
可乔女士却不认可小林的说法,乔女士表示,去登记结婚是林先生的遗愿,林先生一直想给其一个名份,且当时林先生的意识非常清醒,否则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也不可能会为两人办理登记手续。
乔女士同时还反驳小林称,如果自己是为了钱,在林先生生前其就可以拿到有法律效力的遗嘱。
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乔女士想要表达的意思是,林先生是单身,其名下的财产,其一个人有权处分。即如果真的是为了钱而来,其有能力让林先生立遗嘱,由其一个人继承。
乔女士的观点听起来貌似有一定的道理。毕竟其与林先生一起生活6年时间,且一直不离不弃在照顾他,不说拿到继承全部遗产的遗嘱,一半是没问题的。
那么法院最后怎么判?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在乔女士能够拿出由民政局出具的结婚证,证明其与林先生是合法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小林主张是林先生当时是没有辨知能力情况下办理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第1051条同时还规定,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年龄的,应当认定为婚姻无效。
具体到本案中,乔女士明知林先生身患重病,且林先生所患的疾病并非法定不能结婚的情形,因此,在双方都是单身且两人都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情况下,两人依法办理的结婚手续,应当予以保护。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儿子小林的全部诉求。即林先生与乔女士的婚姻关系有效,其遗产应当由林先生的母亲、乔女士、小林三人共同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