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女子通过AI推荐找到一家纹眉店,消费后觉得体验不佳,半年后她再次与A

厚广说法 2026-06-10 22:19:21

浙江杭州,一女子通过AI推荐找到一家纹眉店,消费后觉得体验不佳,半年后她再次与AI谈起此事,没想到AI却改了口,说这家店存在诱导消费,女子听后上门讨说法,店长却说:都是自己的选择! 去年11月,程女士想要纹眉,便根据AI的推荐在本地找到了一家连锁纹眉店,并查询了该店的价格,大约在1-2000元左右,她觉得可以接受。 因为本地也没有其他可靠的店,所以这家店也成了她当时最信任的、唯一的选择。 进店后,一位纹眉师接待了她。一上来,对方便给她画出了眉毛框架,让她去一旁敷麻等待。此时,双方还未确定消费的具体项目和金额,但出于对这家店的信任,程女士便照做了。 敷完麻后,纹眉师给程女士设计了一款眉形,她看完后觉得非常满意,喜欢得不得了。于是,程女士便询问对方,能否使用1000元的团购券。 结果,对方拿出了价目表,告诉她,这款眉形是根根分明的“野生眉”,价格要5888元。 听到这个数额,程女士非常震惊,这与自己心里预期的价位差了好几倍! 当时,纹眉的正式流程其实还并未开始,本可以及时取消,但因为前面的各种流程已经耗费了程女士将近一个小时的时间,就此打住未免会觉得有些可惜。 所以,程女士心想,来都来了,就咬咬牙做了吧! 于是,程女士又跟店员谈了谈价格,最终以4914元成交,包含第一次的纹眉以及一个月内、一年内的两次补色。 两个小时后,纹眉完成了,但最终呈现的效果却让程女士不太满意。 程女士告诉调解员,最开始打样的那一款让自己有“一眼心动”的感觉,而现在的成品虽然也挺好看的,但就是差点意思。 虽然心有不满,但程女士的大脑已经有些迷糊,加上已经在店里待了很久,实在没什么心力,她便没有继续与对方纠缠。 直到今年五月份,程女士又一次跟AI聊起了这件事,没想到AI却“改了口”,称这家店存在低价吸引顾客后诱导高价消费的嫌疑。 听了AI的话,程女士回想起当时的情景,要不是对方给自己敷了麻,自己一定不会咬牙消费这么多钱,店家这是诱导消费。 于是,越想越不甘心的程女士将情况反映给了职能部门。接到投诉后,纹眉店的一位客服找到了程女士,向她了解情况,并提出了赔偿补贴方案。 对方称愿意赔偿500元,另外,由于该项目是包含一次纹眉+两次补色,程女士在一月份已做过一次补色,还剩最后一次补色,如果放弃,可以再退还300元,共计800元。 对此,程女士不太满意,她希望店家能够按单次平均价退还剩余的这一次补色钱,也就是5000元/3,赔偿她将近1600元。 在调解员的陪同下,程女士再次来到了这家纹眉店。 现场,程女士称,当时还没开始纹眉已经在店里待了一个小时,纹眉师好不容易设计好了眉形,自己心里虽然对价格很震惊,但也还是接受了,对这种接受是被迫的、被诱导的。 对此,店长并不买账,她表示既然觉得是“被迫接受”,可以直接表示自己不做了,提前敷舒缓膏的目的只是因为药效起作用需要半个小时,想利用这个时间差给客户提前介绍具体的项目和服务,节省彼此时间。 店方还表示,如果顾客选择不做,可以擦掉直接走人,只要纹眉还没有正式开始,不管进行到哪一步都可以随时叫停,不存在强制消费。 程女士则表示,如果对方是先确定款式和价格而不是先敷麻的话,自己听到价格就会直接离开,因为这与她的预算差了太多。 店长却说,店里的纹眉有五档价格,一千多到八千多的都有,程女士完全可以在预算内进行选择和消费,这跟是否敷麻没关系。 对于程女士所反馈的效果有差距一事,店长表示,纹眉的最终效果会根据皮肤的留色情况和毛发基础有一定的差异,即便是两人做同款眉毛也不能确保一模一样。 最终,经过调解,店长同意将程女士的退费诉求再次反馈上报。 那么,程女士的指控在法律层面是否有效呢?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本案中,纹眉服务确实已经完成,在合同履行的层面是成立的。程女士当场没有提出,半年后回头主张,认为当时自己是被诱导消费,这点是很难有说服力的,除非程女士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店家隐瞒某些信息或有意误导自己。 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店家没有在第一时间告知项目的具体内容和费用,而是先敷麻药、设计眉形,然后才确认项目、确认价格,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并没有做到对消费者的完全透明和友好。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1818黄金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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