鹅腿阿姨称卖鸭腿截图属实长期以“鹅腿”为名对外宣传销售,实际使用鸭腿,属于商品说明不实。消费者有权知悉真实原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20条)。若构成消费欺诈,依据第55条,消费者可要求退一赔三(赔偿金额不足500元按500元计)。经营者“叫了十几年”的抗辩不能豁免信息披露义务。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广告法》第28条认定虚假宣传并予处罚。商品名称须与真实原料一致,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及惩罚性赔偿。律师超话
鹅腿阿姨称卖鸭腿截图属实长期以“鹅腿”为名对外宣传销售,实际使用鸭腿,属于商品说
亲切芒果
2026-06-10 15: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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