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一个干水电活的男人把雇主给害了,就因为想占人家便宜没得逞。这女雇主5

梅姐说法 2026-06-06 22:46:20

河北石家庄,一个干水电活的男人把雇主给害了,就因为想占人家便宜没得逞。这女雇主52岁,老公和儿子都在外头打工,家里就她一个人。男的请她吃了顿饭就动了歪心思,被骂了之后直接下了死手,事后还跑人家里偷东西卖钱,拿了人家的身份证去贷款,最后还装成女雇主跟家里人聊天,结果露馅了。 据新黄河报道,高女士今年52岁,是石家庄本地人,家里有个瘫痪的老人,平时都是她一个人伺候着。 2024年9月18日那天,大儿媳把老人接走了,她难得能喘口气。 邻村有个姓赵的男人,给她家干过水电改造的活,俩人之前就认识。 当天晚上七点,赵某说请她吃饭,高女士想着都是熟人就去了,俩人年龄差不多,聊得还挺投机。 吃完饭赵某说去地里摘点花生,高女士也没多想就上了车。 结果这男的没往地里开,直接把车拐到了火葬场旁边那条小路上,那地方黑灯瞎火的,根本没人。 到了那赵某就开始动手动脚,高女士当场就骂了他,说你干什么呢,赶紧送我回去。 赵某一看她还在手机上跟别人聊天,更来气了,双手直接掐住她脖子,高女士挣扎了一会就没了动静。 赵某把高女士的身体拖到自己家坟地的土沟里,拿草盖上,然后拿着之前配的备用钥匙进了高女士家。 他翻出一条金项链拿去卖了9160块钱,又拿高女士的身份证去平台申请贷款,结果刷脸那步没过去,钱没贷成。 怕家里人发现不对劲,赵某拿高女士的手机跟她儿子聊天,聊了几天他自己都没耐心了,手机往那一扔就不管了。 儿子田先生回家一看,说话口气不对,人也找不着了,就报了警。 第二天赵某就被抓了,尸体也在火葬场附近找到了。 田先生说了一句话,不要赔偿,只要他偿自己母亲的命。 6月18日将开庭,赵某被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起诉。 赵某故意杀人加上偷东西,会不会只按一个算,这两个罪能一起判吗? 按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赵某掐脖子把人掐死了,这就是故意杀人既遂,没有任何争议。 他不是一时冲动失手,是被拒绝之后直接下了死手,这性质非常恶劣。 而且他杀人之后还藏尸、偷东西、冒充死者聊天,这些行为说明他从头到尾都很清醒。 一个清醒的人干出这种事,这不存在情节较轻的说法,起步就是十年往上,最高可以判死刑。 盗窃的行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赵某偷了金项链卖了9160块,这在河北属于数额较大的范围,单独判的话也得判个一两年。 两个罪一起算,按刑法第69条数罪并罚的规定,得在最高刑以上总和刑以下决定执行的刑罚。 也就是说,故意杀人最高能到死刑,再加上盗窃的刑期,合并执行还是可能判死刑的。 他拿身份证去贷款没成功的行为,这个要分开看,他拿身份证去贷款本身是想诈骗,但因为刷脸没过没骗到钱,属于未遂。 按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这事本身就说明他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不过,这一条大概率会被故意杀人罪吸收掉,主要还是看杀人和盗窃这两个核心犯罪事实。 田先生说不要赔偿只要偿命,这在法律上能实现吗? 被害人家属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但也可以放弃民事部分只要求从严判刑事。 赵某的行为不存在自首情节,他是被抓的,属于被动归案。 没有自首、没有立功、没有取得谅解,三个从轻情节一个都没有。 田先生选择不要赔偿,这种态度法院在量刑时会作为酌定情节考虑,说明危害性大,家属情绪强烈。 也就是说,赵某故意杀人手段残忍,事后盗窃毁尸灭迹,还冒充死者跟家属联系企图拖延时间,这些行为叠加在一起,判死刑的可能性非常大。 最让人心寒的事,不是陌生人的恶意,而是信任的人给的致命一击。 不管是请人干活还是跟人吃饭,别让善良变成别人伤害你的机会,防人之心不可无,善良也得带点锋芒。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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