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男一女原为情人关系,二人当日相处时发生了矛盾,男方动手殴打了女子,而女子也反抗抓伤了男子。事后女子报警,控告男子涉嫌性侵,男子因此被法院定罪判刑。男子自认冤枉,希望女方出具材料证明自己清白;女方因惧怕遭到男子日后报复,出具了双方系自愿发生关系的书面说明。但法院结合全案在案证据,没有采信这份证明材料,依法驳回男子的申诉请求,原审判决予以维持。 据悉,裁判文书网在2026年5月22日发布了该案驳回申诉的通知。 起因是一名姓康的男子,和女子长期保持着不正当关系。在他看来,两人相处期间发生亲密关系,是很正常的事情。 事发当天女子身体不舒服、身体有恙,但是男子迫不及待,想在女子身体不适的特殊时期和她发生关系。 这一举动遭到了女子的极力反抗。人身体不舒服的时候,本来就需要对方好好安慰、好好保护,根本不想亲近。 可男子的目的昭然若揭,眼看得不到对方,心里更加恼火,最后直接动手殴打女子。 女子被这突如其来的殴打吓到,极力反抗,双方都造成了身体损伤。 女子也彻底看清了男子的为人,打算拿出手机拨打求救电话,坚决和男子断绝来往,不再和他相处。 男子看到女子要求救,根本不允许这种事情发生,直接抢走手机、摘掉手机卡,让女子无法向外界求助。 女子求助无门,只能拼命自救反抗,挣扎过程中,把男子的胸部、背部都给抓伤了。 此时的男子完全不顾往日情分,在女子身体受伤出血的情况下,强行和对方发生了关系。 事情结束后,女子趁机逃了出来,第一时间拨打了报警电话,随后男子被警方抓捕归案。 女方的证言证词明确指证男子侵犯自己,工作人员也及时提取了相关物证,两组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男子是在违背妇女意愿的情况下,对女子实施了侵害行为。 男子在供述过程中,一边辩解一边部分认罪。他始终不承认自己违背女子意愿,一直强调两人是你情我愿。 但他无法解释清楚双方身上的伤痕,并且自己也承认,当时明知道女子身体出血,依旧和对方发生了关系。 后续女子冷静下来之后,心里十分害怕,担心男子出狱后报复自己,无奈之下出具了一份自愿和男子发生关系的书面材料。 男子拿到这份材料后,立刻提起上诉,认为既然女子自认自愿,自己就不构成违法犯罪。 但是中院及高院,结合双方伤情、男子摘除手机卡、女子身体不适、男子本人供述等全部证据,认定女子出具自愿材料的初衷不纯、与真实案情不符。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男子的申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院为什么会这样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诉只有满足法定条件,法院才会启动再审改判。 最高法司法解释也讲明:被害人事后补的自愿说明,法院会仔细核实出具缘由,如果是受胁迫写下,没法推翻原先查实的案件证据,不能当成翻案新证据。 不难看出,想要靠着一纸书面材料申诉翻盘,证据得实打实推翻原判事实,事后补的字条改变不了案发当天的真实经过。 法院审理查明:康姓男子和昔日情人闹矛盾后动手打人,还拔掉手机卡断了对方求救途径,女方挣扎反抗抓伤男子,男子依旧在女方身体受伤的情况下强行发生关系,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当事人供述等证据全都能对上。 女方后续写下自愿文书,是担心男子出狱后报复、被逼无奈所为,并不是事发时的真实想法。 原审靠着完整证据链认定强奸成立,判决于法有据。现行法律也没有“事后写自愿就能撤销刑事判决”的相关规定。 男子单凭这份被逼出具的证明想要推翻定罪,自然得不到法律支持。 综上,最高法驳回男子申诉,维持原判! 这事你怎么看?(注:案件来源相关司法文书、图片来源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