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离谱了!”云南昭通,31岁女子大早上在家中脱光了衣服在洗澡,随后便听到客厅中有脚步声。女子以为是刚出门上学的女儿回来了,结果卫生间门突然被一名陌生男子推开,对方在看到女子光着身体后,竟直接动手将女子拽入儿童房内试图侵犯。女子顾不得羞涩,立即抬手阻止男子,最终得以脱身并报了警。警方将男子抓获时,男子还坚称自己喝多了不知道做了什么。目前,因为证据不足的原因,检察院未批捕男子,且已为男子办了取保候审。 据悉,事情发生在今年5月8日的早上7点多。朱女士起床给女儿做好早饭,看着女儿吃完早饭后独自出门上学,随后便关门准备洗个澡清醒一下,以面对接下来的繁重工作。 可就在朱女士进入卫生间脱掉衣服洗澡时,客厅内突然传出了动静,有关门声,也有脚步声。 朱女士当时还以为是女儿忘记拿东西又回来了,本打算出去看看情况,结果卫生间门突然被打开,随后出现在眼前的是一位陌生男子,而且对方满身的酒味。 朱女士当时吓坏了,连连质问对方是谁,怎么进屋的。但该男子看到朱女士光洁的身体后,立即扑向朱女士,将其强行拉到了女儿的房间。 当时朱女士害怕极了,好在朱女士也不是个柔弱女子,她奋力反抗下,加上男子当时处于醉酒状态,所以被朱女士给挣脱了。 随后朱女士逃到客厅拿起手机报了警,男子看到这个情况就想逃跑,但被朱女士堵在了楼道中。 警方很快便赶到了现场,期间男子自称喝多了认错了家门,这就是一场误会。 可朱女士哪里肯信,要求警方一定要严惩男子。 后经调查和鉴定,陌生男子姓王,他家住19楼。当时王某在负一层进入电梯后,因为醉酒没有按楼层键,是朱女士的女儿在26楼按了电梯后,电梯带着王某上了26楼。 电梯门打开后,朱女士的女儿直接进了电梯,王某则出了电梯直接向朱女士的家走了过去。当时朱女士的女儿还探头看了下,但很快又缩了回去。 医院那边出具的酒精检测报告显示,王某体内的酒精含量达到了112.32mg/100ml,确实已经醉酒。 同时,朱女士身上的伤情鉴定也出来了,达到了轻微伤程度,脖子和上半身都出现了勒痕以及抓伤的痕迹。 鉴于这些证据,警方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了强制猥亵罪,并向检察院申请批捕。 如果检察院认定王某构成强制猥亵罪,那王某可能要面临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但检察院调查后认为,现有证据只能证明王某擅自进入了朱女士的家,且对朱女士动了手,并没有证据证明王某主观上具有猥亵朱女士的目的。王某预谋性侵犯朱女士,也是朱女士自己说的。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由此可见,批捕对于证据的要求是非常高的,不能仅有被害人的口供就同意批捕。 之后,检察院同意了王某的取保候审申请。 朱女士对此十分不满,找来记者寻求帮助。但记者也觉得十分奇怪,至今搞不明白朱女士明明关了门,王某又是如何进入朱女士家的,警方那里也没搞明白。 从电梯间的监控来看,王某当时醉得走路都摇摇晃晃地。如果朱女士家的门是关闭的,那王某靠蛮力肯定是打不开的。 那有可能是朱女士当时的确关了门,但没有关好,或者王某有开锁的能力。 其次,王某家住19楼,他上电梯时没有按楼层键,只是电梯门一打开他就出去了,所以他并不一定知道自己在26楼。 如果王某家的位置与朱女士家的位置一致,那王某是真有可能走错了。 但不管怎么说,王某擅自进入朱女士家,且对朱女士实施了暴力手段,那肯定是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至于王某辩称自己当时喝醉了,那不好意思,醉酒不是免罪金牌。 《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就算王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罪,那也应当按照非法侵入住宅来处理。 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最后,这起事件真的令人感到后怕,所幸朱女士拼命反抗,才未让王某继续施暴,否则后果不堪设想。这也不得不提醒大家,关门后一定要再推下或拉一下,以确定门是否关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