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离谱了!”广东深圳,一位商人经介绍认识了一位自称是某领导秘书的人,对方称要给领导亲戚送古董床,以谋求更好权限,才可能更好的帮助商人成为“红顶商人”。商人信以为真,陆续给对方转了5800多万元,但最终发现对方把钱都用于个人买房和理财以及消费去了。商人一怒之下报了警,可谁能想到,对方虽然被判了刑,但那5800多万元却没能拿回来。 据悉,刘某是一位有一定社会地位的商人,但他深知就算在商界他能混的开,但在有些领域,却插不上话。为了能在这些领域内获得一定的地位,刘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黄某。 黄某在与刘某见面时,自称是某位领导的秘书,十分受领导的器重,只要刘某上路子,就能帮刘某把企业做得更大、更强,这让刘某有了结交攀附之意。 后来黄某表示领导不方便收礼,但领导的亲戚可以收,于是打算买张古董床送领导的亲戚,要求刘某打钱。 刘某一开始有点怀疑,但黄某表示只有自己的权限更大,才能把刘某培养成为一位“红顶商人”。 刘某信以为真,就向黄某陆续转账5800多万元。 然而等了一年多时间,黄某那里始终没有任何进展。刘某多次催问,黄某竟玩起了消失。 刘某觉得自己被骗了,但一开始不敢报警,生怕被警方发现自己有贿赂行为。 可后来刘某想通了,自己是被黄某给骗了,黄某违法在先,所以自己不会有什么事,于是报了警。 警方介入调查发现,黄某哪里是某领导的秘书,他就是个骗子。刘某给黄某的5800万元转账,全被黄某拿去购买房产、理财以及个人消费花掉了。 从法律上来讲,黄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刘某误认为黄某是某领导的秘书,从刘某手中骗得5800万元,这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这个金额已经远远超出了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50万元以上。 因此,黄某一旦被法院认定为诈骗罪,他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黄某构成诈骗罪,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黄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刘某的行为属于行贿,有错在先,所以应当减轻处罚,于是上诉要求改判。 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黄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一般来说,既然黄某构成了诈骗罪,那他从刘某那里诈骗所得5800多万元应当悉数返还给刘某,如果无法返还的,可以将其所购买的房产等用于冲抵。 但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这5800万元及相应的孳息属于非法资金,所以全都没收了,而且全部上缴国库。 其实这主要是因为刘某的行为构成了行贿罪,或者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行贿罪主要针对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而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主要针对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至于刘某实际上是否获取了不正当利益,并不影响罪名的成立。 也就是说,只要刘某有行贿的意思,且已经支付了5800万元的行贿款,那这5800万元就不再属于合法财产了,就算刘某没有获得任何利益,照样要按照法律规定没收。 当初黄某骗取刘某这么多钱,大概率就是吃准了刘某不敢报警,可谁知刘某真敢报警。 最后,刘某的5800多万元被没收其实并不冤,这就是贪心的代价,所以不管是做生意还是做人,都要脚踏实地、诚实守信,只有这样才能得到长远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