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千万别被糊弄了!入职意向书算正式Offer吗?补偿一个月损失为什么不可接受? 杭州的俞女士接到新东家发来的入职意向书,就把现在还在上的班给辞了。可还没等她入职,新东家又说这个职位不招了,并愿意补偿她一个月工资。俞女士坚决不同意。 有的网友就急了,入职意向书不算正式Offer吧,人家还给一个月的补偿不错了,见好就收吧。可是,真的是这样吗? 俞女士,之前在一家公司上班,干得也算顺风顺水,日子也平平淡淡的。 2026年4月27日,俞女士接到了杭州一家酒店的西餐厅经理的入职邀约,邀请她去担任该酒店的西餐厅主管。 4月28日,俞女士到这家酒店参加了面试,双方都对彼此很满意。 面试结束后,俞女士与酒店的人事部门沟通确认了具体的薪资待遇和入职时间。 5月5日,俞女士就收到了酒店人事部门发来的《录用意向书》,里面写到,录用职位为全日餐厅主管,月薪5500元,入职日期为2026年5月15日。 既然对方已经确认,俞女士就向现在上班的公司提交了离职申请。公司领导也签字同意了,约定俞女士在五月十四日要办完离职的手续。 俞女士满心欢喜,自己马上就要结束一段旧工作,迎来新事业了!可是她还没有高兴两天,新工作的事情就黄了! 五月六日上午,这家酒店的人事突然给俞女士发来消息。问她是不是已经离职了,还说她们领导那边还有事要确认,让她再等等通知。 俞女士一下子就懵了,这咋回事啊,不是已经发offer了,怎么酒店还会变卦不成吗?但愿只是酒店内部的流程要走一下,应该不会耽搁正事的。 五月八日,俞女士又收到了酒店的消息。对方说,现在出了点状况,但是她们还在争取,让她再耐心等等看。 俞女士这时候心里也开始慌了,不会吧,这么正规的酒店应该不可能犯这种低级错误吧,发出去的offer不作数吧? 五月九日晚上,俞女士接到了酒店人事的语音电话。电话里,对方直截了当说,因为她们酒店经营压力很大,人员在调整,俞女士应聘的岗位被取消了,现在不招人了。 俞女士还没有听完,脑子就一片空白,半天也没缓过神来。感情自己为了新工作、辞了旧工作,现在新工作没有了,旧工作也回不去了? 俞女士说,这绝对不行,你们酒店不能这么欺负人!对方一看俞女士急了,就马上说可以帮她推荐其他工作机会,也愿意赔她一个月的薪水。 俞女士一听,直接回绝了对方,我不接受,你们必须要给我一个说法,一个合理的补偿方案,不能就这么不明不白的糊弄过去! 大家都觉得这家酒店太过分了,既然给应聘者发了offer就要负起责任来,绝对不能朝令夕改。 但也有人说,offer不是正式劳动合同,更何况俞女士收到的只是一个意向书,既然只是意向书,就没有法律效力,酒店想取消就取消,大不了赔点钱也就结了。 俞女士碰到的情况,并不是个例。用人单位发了offer又反悔,用人单位到底要承担什么责任?遇到这种情况的劳动者的损失,又该怎么计算呢? 首先,录用意向书不能一概而论是有效还是无效,核心要看意向书的内容是否具体详实,这也是判定责任的基础。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需内容具体确定,且要约人受约定约束。 本案中,酒店发给俞女士的入职意向书,已经写明了工作岗位、薪资待遇、入职时间,法律上就会认定该意向书为有效要约。 哪怕文件上写着意向书,也不代表可以它随意作废。俞女士基于这份意向书已经办理了离职,酒店发出邀约,俞女士以实际行动接受了邀约,那么双方的缔约关系,就已经受到法律的保护。 《民法典》第五百条明确,订立合同中违背了诚信原则,造成他人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涉事酒店无故撤销岗位,就已经触犯这一条规定。这家酒店明知道对方会因此失去现有工作,依旧选择单方面毁约,这属于典型的缔约过失行为。按照法规,必须全额赔付劳动者产生的各类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补充,赔偿金额要覆盖违约带来的全部的损失,也包含预期可得的收益,不能刻意压低赔付的数额。 我们结合司法实践来看,类似的案件不会只判赔一个月工资,合理的赔偿区间在三至六个月的工资水平。 杭州俞女士的这件事情,给所有打工人敲了个警钟。虽然拿到offer,但绝对不等于板上钉钉了。千万别急着辞掉旧工作,一定要给自己留足缓冲的时间。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下真知灼见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