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闺蜜是学心理学的 她听了秦晓宇说的这段话,立刻判定赵箫泓此人绝非善类,是坏人中的坏人! 秦晓宇说:“我先后跑了十几所监狱,在女子监狱采风时接触到监狱文艺队的服刑人员,我挨个问大家愿不愿意接受纪录片拍摄,绝大多数人都拒绝了,他们害怕曝光后给家人带来负面影响,留下污点,只有赵箫泓非常爽快地答应了。” 一个在押人员,面对镜头的第一反应不是恐惧,而是兴奋。 这本身就不正常。学心理学的闺蜜告诉我,正常人犯下大错后,内心会有强烈的羞耻感和对家人的愧疚感。那些拒绝拍摄的服刑人员,她们的反应才符合人性本能——怕连累孩子,怕父母抬不起头。 可赵箫泓呢?她简直像是等了很久这个机会。一个杀死自己丈夫的女人,在监狱里不但不反思,反而急着要把自己的故事搬上银幕。 这种心理素质,说好听点是“强大”,说难听点就是缺乏基本的愧疚机制。 更要命的是,随着事件持续发酵,越来越多的真相浮出水面。我专门去查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2010陕刑一终字第66号),上面的记载和电影宣传简直是两个世界。 判决书写得明明白白:赵箫泓(原名赵晓红)是因为家庭琐事与丈夫争执,持刀捅刺丈夫胸部致其死亡,被判处故意伤害罪。法院明确驳回了她“遭受家暴”的抗辩,案件中没有任何家暴认定的记录。 可电影把她包装成什么?“长期遭受家暴”、“反抗失手杀夫”的悲情女性。15年刑期被悄悄改成了10年,甚至还虚构了“特赦出狱”的情节。什么“新婚夜因洗脚水没端好被打”,什么“被家暴致骨折、身上留烟疤”,全都是凭空捏造的。 这不叫艺术改编,这叫系统性篡改司法事实。 往小了说,这是欺骗观众;往大了说,这是在污名化死者,给受害者家属造成二次伤害。那个被她杀死的丈夫,在电影里成了一个十恶不赦的家暴男,可判决书告诉我们,两人只是因为支床这样的小事发生争执。 有人可能会说:“她都坐牢了,还不能给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吗?”我告诉你,问题根本不在这里。她出狱后重新做人,找个工作好好生活,没人会说什么。但你不能一边杀过人,一边靠“卖惨”赚得盆满钵满,还把司法当猴耍。 2019年拍摄时,赵箫泓还在服刑期。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正在服刑的罪犯禁止担任影视演员,其表演不得制成影视制品公开发行。律师周兆成明确指出,《监狱法》规定监狱所有活动必须服务于教育改造目的,不得用于商业盈利。 秦晓宇的操作更是“神乎其神”。他当初是以“拍摄监狱教育改造纪录片”的名义申请到司法部的批准,获得进入监狱拍摄的许可。可最后拍出来的,是一部定档公映的商业故事片。拿公益批文,干商业买卖,这不叫变通,这叫欺骗。 更离谱的是,这部电影2019年就开机了,2021年才完成备案立项。《电影产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备案不得倒置,这是典型的“先拍后备”。换句话说,整个项目从启动之日起,就是在法律的灰色地带横冲直撞。 一个最扎心的细节:秦晓宇在西班牙圣塞巴斯蒂安国际电影节上,面对外国主持人关于“中国监狱是否人道”的提问,不但没有正面回应,反而顺势迎合西方偏见,说什么“监狱里的允许囚犯唱歌、化妆都是假象”,还妄言“中国的监控已经无孔不入”。 为了电影能拿奖,连自己的国家都可以出卖。 这种人在国内赚着票房,在国外递着刀子,你说他安的什么心? 如今,这部电影已经撤档暂缓上映,赵箫泓的社交账号全部被禁止关注和发布。但这个事件留给我们的思考远没有结束。 我在想一个问题:那些当初拒绝拍摄的服刑人员,她们才是真正在乎家人的人。她们宁可放弃“出名”的机会,也不愿意让孩子承受歧视。而赵箫泓呢?她不但自己拍,还拉着儿子和婆婆一起演。 一个真正忏悔的人,会把家人推到聚光灯下,让他们陪着一起承受舆论的审视吗? 婆婆被她儿子杀的,儿子从小没有妈妈,她要通过镜头让这对祖孙把伤疤再撕开一遍给大家看。 闺蜜说得对,心理学上看一个人,不要听她说什么,要看她做什么。所有人都在躲,只有她冲上去——这不是勇敢,这是危险信号。那些真正伤害过别人的人,如果毫无心理负担地要把自己塑造成英雄,那只能说明一件事:她从来没有真正觉得自己错了。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