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两年转账32万,分手想要回来 朋友们,今天这个案例,所有人都该好好看看,尤其是谈恋爱喜欢用转账表达爱意的。 上海普陀法院判了个案子,一对情侣同居两年,男方前前后后给女方转账32万。 结果分手后,男方翻脸了,一纸诉状把前女友告上法庭,说那32万全是借给她的,要求全额返还。 你说这事闹的,谈恋爱的时候你侬我侬,分手了就变成“欠债还钱”了?敢情这恋爱是分期付款,一停就得全额退款? 女方也不含糊,直接反驳:这钱是咱们同居期间的日常开销、生活补贴,是你心甘情愿给的,属于恋爱赠与。 法院判了,驳回男方全部诉求,32万,一分都不用还! 为啥这么判?这里面的门道,咱得好好唠唠,以后恋爱脑们长点心: 第一,法律上,借钱和给钱是两码事。 法官看的是证据。说是借款,你得有借条吧?得有大额转账的借款说明吧?哪怕微信说一句“这钱你先拿着花,以后再说”都行。 结果这位大哥啥也没有,同居两年,钱花完了,感情淡了,才想起来这是“借款”?这后补的借条,法律可不认。 第二,恋爱同居期间的“生活费”,不是你想退就能退的。 俩人住在一起,柴米油盐、房租水电、逛街吃饭,这32万摊到700多天里,真不算离谱。很多小额转账,或者带有“520”、“1314”这种特殊数字的,法院一看就明白,这叫赠与。 哪怕是整数转账,只要女方有证据证明用于共同生活开销,那就不是债,是消费。 第三,这男的打了一手“如意算盘”。 说白了,这就是一场典型的“分手不甘心,秋后算总账”。 谈恋爱的时候把转账当筹码,觉得自己投入了“巨款”,分手了人财两空咽不下这口气,想通过打官司把“恋爱成本”捞回来。把感情当投资,把女朋友当理财产品,到期就想连本带利收回,这买卖做得也太精了。 这个判例,给所有人提了个醒: 谈恋爱花钱要量力而行,别上头时一掷千金,分手了又心疼肉疼想往回要,吃相难看还打不赢官司。 给女同胞也提个醒: 也别觉得花男朋友钱就天经地义,大额的、买房买车那种,如果最后没成,有些法院也会酌情判决返还。 小额的日常开销没问题,大额资产要拎清。 感情不是生意,恋爱不是理财。爱的时候真心实意付出,分的时候体体面面离开,这才是成年人该有的样子。想靠打官司让前任把两年生活费吐出来,这算盘珠子崩得全国网友都听见了。 朋友们觉得,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分手了到底该不该还? (文章素材来自广东广播电视台,侵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