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不到就起诉退钱? 今天是5月20日,全网都在晒甜蜜,可我偏偏刷到一条让人又好气又好笑的新闻——湖南一男子,因为追女生被拒绝,竟然一纸诉状把对方告上法庭,要求返还9000多块的“恋爱开销”。 据媒体报道,男子陈翔因工作认识了比自己小6岁的李茜,心生好感。 在15个月的追求过程中,他陆陆续续为对方点外卖、买化妆品、请吃饭,总共花了1.1万余元。 可李茜对他压根儿没感觉,多次明确拒绝。谁知陈翔不仅不放弃,还继续转账,甚至单方面喊人家“未来老婆”。 最后两人彻底闹掰,陈翔直接翻脸,把李茜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9116.53元,连利息都算上了。 追的时候叫“未来老婆”,追不到就瞬间变“欠债还钱”?好在法院的判决相当给力:全额驳回,一分都不支持! 法官的判词说得很透彻:这些外卖、购物和共同就餐的花销,属于男女追求过程中维系情感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目的是博取好感,属于一般性赠与。 既然是你自愿送的,恋爱不成,也无权要回来。法院还特意点了一句:你一个成年人,对追求过程中的正常消费应该有合理的认知,如果觉得权益受损,你本可以及时止损,而不是事后找人“报销”。 说白了,十五个月总共花了一万一,平均下来一个月才七百多,里面还包含俩人一块吃饭的钱。这点格局连共同消费都要算账往回要,也难怪人家姑娘看不上。把找对象当成做生意,没谈成就想“退全款”,这算盘珠子都崩脸上了。 感情不是风投,赠与不是借款,强扭的瓜不甜,强要的钱法院也不会给你。这个判决,真是给那些“讨债式追求”的人上了一课。 话说回来,如果女方觉得不合适,就不应该跟人家出去吃饭,要人家的礼品,给人家把你想象成老婆的空间。 大家觉得这钱该不该还?遇到这种追不到就讨钱的人,你咋看? (文章素材来自纵览新闻,侵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