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打伤骚扰女儿醉汉被判不担责2023年6月23日凌晨0时19分左右,饮酒后的张某文在重庆某小区街边遇到正在等人的两名11岁女童刘某乙和邓某某,上前进行言语SR,要求二人陪自己去喝酒、唱歌。两名女童明确告知自己是未成年人后,张某文并未停止,甚至表示可以出钱。女童拒绝后躲进街边门市,张某文暂时离开。
仅仅几分钟后,当女童与前来接她们的姑姑刘某丙会合时,张某文再次出现并伸手触碰刘某乙,随后与刘某丙发生激烈争吵,还威胁要“喊人打人”。一名过路行人上前询问是否需要护送时,张某文才离开走入小区。
0时28分左右,张某文在小区内部道路第三次拦截三人,此时接到姐姐电话后下楼的父亲刘某甲正好目睹这一幕,立即上前扇了张某一巴掌并将其推开,两人发生短暂扭打。刘某甲将张某文推倒在地后立即报警,未再继续攻击。
张某文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但其伤情系自身既往伤与刘某甲的行为共同作用形成,二者具有同等因果关系,参与度仅为45%至55%。张某文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甲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6万元,而法院认定其合理损失实际为13万余元。
2025年3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张某文全部诉讼请求;张某文不服提起上诉,同年5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