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的太花了!”黑龙江,一男子为了刺激,竟在网上,跟16个人“交换视频”,交换的

武某人 2026-05-16 16:12:42

“玩的太花了!”黑龙江,一男子为了刺激,竟在网上,跟16个人“交换视频”,交换的487部视频中,有479部涉黄,全是低俗不雅的内容,男子被抓后,还振振有词:我们这是资源共享,都是“一对一”交换,既没挣钱,也没传播,我有啥罪?法院判决让他双腿发软。 李某被警方带走时,还觉得事情没那么严重。李某一直认定,自己只是跟几个网友私下互换文件,又没建群收费,更没拿这些视频赚钱,顶多算“个人爱好”。可警方从电脑和聊天记录里固定证据后,事情已经完全变了性质。 负责办案的民警发现,李某从多个聊天群里添加陌生网友,再通过私聊交换视频文件。时间长了,李某逐渐形成固定习惯,只要发现有人发“资源互换”“长期互换”的消息,李某就主动联系。短短一段时间里,李某已经和16个人建立了长期交换关系。 李某始终不理解,自己到底触犯了哪条法律。审讯期间,李某甚至反复强调一句话:“我又没传播到公共平台。” 但早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时,第364条就已经明确规定,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这一罪名,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牟利。 很多人容易把“传播淫秽物品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混在一起。刑法第363条规定的是“牟利”,比如收费售卖、会员分成。李某涉及的,则是第364条,只要存在传播行为,达到严重程度,同样会被追责。 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对数量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传播淫秽视频40个以上,就属于“情节严重”。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法院重点审查了聊天记录、发送记录以及鉴定意见。技术人员恢复出大量文件传输数据,包括发送时间、接收账号以及压缩包内容。网络并不是删掉聊天记录就查不到痕迹,很多数据会长期保留在服务器和终端设备中。 李某看到证据时,人已经有些慌了。李某原本一直觉得,“一对一”不算传播。但实际上,2010年以后,全国多地法院已经在类似案件中形成统一裁判思路。 2012年,浙江一起公开判决中,被告通过QQ私聊向多人发送淫秽视频,法院认定:文件只要成功发送给他人,传播行为即告完成,不以公开传播为必要条件。 2015年以后,公安部持续推进“净网行动”,重点整治利用聊天软件、网盘、论坛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行为。广东、浙江、江苏等地都出现过类似案件。有的人觉得私聊安全,有的人认为不收费就不犯法,最后都因为数量达到标准被追究刑责。 李某直到看见判决书,才意识到问题严重。案卷里有一句话,让李某沉默了很久:“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传播故意,客观上实施文件发送行为,即构成传播。”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说:“自由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行事的权利。” 网络聊天当然有自由,但法律划定的边界一直都在。 法院考虑到李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最终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这个结果出来后,李某整个人瘫坐在椅子上。李某原本以为最多罚点钱,没想到留下刑事案底,后面的工作、生活都会受到影响。 不少人看到这个案件后才知道,所谓“私下互换”“资源共享”,在法律上并不是免责理由。尤其在互联网环境下,每一次文件传输、每一次登录记录,都会形成电子证据。 很多违法行为,并不是没人管,而是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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