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钱想疯了!浙江宁波,62岁抑郁症老人忍受不了折磨,在家割腕自 杀,家属发现后赶紧送到医院,经过医生全力抢救,才捡回一条命。医生千叮咛万嘱咐,让家属做好看护,千万不敢在出岔子。谁知,趁家属不在,老人强行推来医院窗户上的限位器,从楼上一跃而下。悲剧发生后,家属一口咬定是医院没有采取专业防护措施,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52万余元。 62岁的陈某,常年被抑郁症折磨,觉得生活无望。 2024年10月,他实在撑不住了,趁着家里没人,竟然拿起刀子选择割腕自杀,想一走了之。 家里人发现后,吓得魂都快飞了,赶紧打了120,把他送到医院。 医生立刻展开救治,先给他做了左手腕部肌腱缝合术、颈部清创缝合术,手术结束后,为了确保他的生命安全,又把他转到ICU继续观察治疗。 此时的陈某,心里的自杀念头依旧十分强烈,只是身体虚弱没法动弹。 医院早就知道他是因为抑郁症自杀才入院的,也清楚他有严重的自杀倾向,在他从ICU转到普通创伤外科病房后,医护人员多次叮嘱家属,一定要加强陪护,最好多人轮流看管。 此外,还让家属带来他平时吃的抗抑郁药物,按时给他服用,同时也给陈某用上了相关的抗抑郁药。 可家属并没有把医院的叮嘱彻底放在心上,陪护的时候疏忽大意。 入院第三天中午,陈某趁着家属没在身边看护,强撑着身体独自走出病房。 他一心求死,执念极深,走到病房楼层的窗户边,看着装了限位器的窗户,硬是用尽全力强行推开。 这扇窗户原本开启宽度只有19厘米,离地面高度107厘米,正常人根本没法从这里掉下去。 可陈某铁了心要自杀,硬是钻过窗户缝隙,从楼上一跃而下。 医院得知后立刻展开急诊抢救,但还是没能挽回他的生命,最终宣布陈某抢救无效死亡。 陈某的家属悲痛不已,他们把所有的责任都归咎到医院身上。 家属认为,医院明明知道陈某有重度抑郁症,自杀倾向特别明显,却没有采取约束、隔离这类保护性医疗措施,没尽到看护责任,这才让本该被阻止的自杀行为发生了。 于是,家属把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28011.55元。 面对家属的起诉,医院觉得非常委屈。 医院表示,陈某来医院是治疗割腕的外伤,并不是专门治疗抑郁症,医院全程都按照诊疗规范处理他的伤口,治疗流程没有任何问题。 而且,医院只是综合性医院,不是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硬件上根本没有精神专科医院那样的专业隔离防护条件,不能用精神专科医院的标准来要求。 另外,医院对陈某实行的是二级护理,医护人员每两小时巡房一次,完全符合护理规定。 事发当天,陈某两次独自离开病房,家属都没有跟随,是家属陪护不到位。 他强行破坏限位器窗户自杀,这种行为已经超出了医院正常的安全防范范围,是自主的极端行为,医院没有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这条是医疗损害责任的核心条款,明确医院担责的前提是存在过错,且过错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作为综合医院,无精神专科的强制隔离条件,已按二级护理每两小时巡房,反复叮嘱家属陪护并用药,病房窗户限位器、高度均达标,不存在安全隐患。 陈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杀是其主动、刻意的行为,家属未履行陪护义务是关键疏漏。 医院已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无过错,因此无需担责。 最终,一审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了陈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医院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