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男子去外地出差,他晚上去会所按摩,突发疾病,男子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当地人社局以“非工作原因”为由,不认定工伤,男子家属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人社局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了。 当事人呼某为某公司在职员工。 2025年3月,因工作务需要,公司指派呼某与同事段某共同前往异地出差。 二人利抵达呼和浩特,在出差的次日晚上22点30分,两人为舒缓连日奔波产生的身体疲惫,结伴前往当地会所进行按摩放松。 在按摩过程中,呼某突然突发身体疾病,意识丧失。 会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医护人员迅速到场开展抢救措施,但经过全力救治,呼某最终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呼某意外离世后,家属悲痛不已。为维护合法权益,家属依法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希望有关部门认定呼某的死亡属于工亡,依法获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但当地人社局在调取监控、询问证人、核实行程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人社局给出三点理由:第一,呼某突发疾病的时间为深夜,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 第二,事发地点为私人消费会所,并非工作场所。 第三,按摩属于员工自主选择的休闲消费项目,并非单位工作安排,与工作职责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属于工作范畴,因此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呼某家属无法接受人社局判定结果。家属认为,呼某身处异地出差,出差期间全部行程都服务于工作,异地出差本身具有工作时间不固定、工作场所不固定的特殊性。 员工在外奔波劳碌,身心疲惫,夜间结伴按摩放松,是为缓解出差疲劳、保障后续工作效率的合理休整行为,应当属于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理应认定为工伤。 家属将人社局告上法院,要求依法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详细核查出差记录、行程轨迹、询问笔录以及死亡医学证明。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普通在岗职工拥有固定上下班时间,而出差劳动者长期在外奔波,工作与休息界限模糊。 呼某与同事完成当日工作,夜间合理放松、舒缓身体疲劳,该行为符合普通人出差期间的正常休整需求,不存在恶意娱乐、违规消费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综上,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决定。 人社局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社局坚持认为,按摩属于个人消费行为,不属于工作必要行为,不应扩大工伤认定范围。 二审法院依法审理该案,严格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为维持身体状态、保障工作开展的合理行为,可视作工作延伸。 二审法院认定,呼某与同事深夜按摩,目的是消除出差劳累,行为合规合理,并非无关娱乐活动,一审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人社局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对此,大家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