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款买房,且已经实际占有,仍然会被法院判给别人? 今天,看到一个判例,某人全款购买一个商铺,而且已经交付占有,但仍被法院强制执行,用于支付施工方建设工程价款。 原因有几点,关键的一点是不动产权属变更以登记办理为要件,该商铺虽然已经支付了全部款项,且交付,但仍然登记在原房开商名下,从法律上来讲,是属于房开商的资产。 另外,对于房开商而言,办理商铺不动产登记和支付施工方工程建设款都是应履行的债务,从法律上来说,施工方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商铺不同于住房,不在购房者生存权特别保护的范畴。 所以,该商铺被执行用于偿还工程建设款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购房者如果是正常合法购买的,商铺被执行了,虽然可以向房开商索赔,但对方如果无力支付,自己又该怎么办? 这个案例,给我们一个警示,那就是在购买不动产过程中,为了保护我们的权益,务必要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避免因原产权人原因给自己造成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