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碗被AI砸了!”,浙江杭州,一35岁男子,收到公司通知,以项目受AI技术冲击为由,让他调岗,工资从25000元,降到15000,每月一下子少了10000元,男子不同意,直接被炒鱿鱼,说他的岗位被AI取代了。男子怒了,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公司不服,把他告上法庭。 35岁的周先生,在某家公司干AI大模型问答质检的活,每天都很忙很累。 但他付出和回报成正比,每月到手工资25000,这个收入在当地也属于高工资了,他也非常满意,还完房贷,去掉吃喝拉撒,还略有盈余。 可他干得好好的,突然就收到了公司的调岗通知。 调岗是次要的,关键是收入少了将近一半,从2.5万,降到1.5万。 周先生一下子就不淡定了,这样下去,他的生活质量要大打折扣,本来衣食无忧,如今要勒紧裤腰带过日子了。 通知里说得很直白,说公司项目被AI技术冲击了,他原来的岗位不需要人了,要给他调去别的岗。 调岗周先生可以服从安排,但降低工资她不同意他要养一家老小呢,搁谁身上这都没法接受啊。 周先生当场就拒绝了调岗要求。没想到公司更绝,看他不同意降薪,直接说他的岗位已经被AI取代了,当场就把他给开除了。 周先生也是个懂法的,没和公司扯皮,转头就去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钱。 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但赔偿必须有,而且一分都不能少。 仲裁那边最后判公司得给2N的赔偿金,公司不服气,觉得用AI替代人工是市场大趋势,属于公司没法控制的客观变化,直接把男子告到了法院。 法院压根没认公司那套“AI冲击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的说辞。 法官的逻辑很清楚:企业自己主动引进AI技术,本质上是为了在市场竞争里降本增效、抢优势,是企业主动选的技术升级。 不是什么没法预料、没法抗拒的外部变化,更谈不上劳动合同已经没法履行。 公司拿这个当借口随便降薪开人,就是违法的。 最后法院直接驳回了公司的诉讼,维持了仲裁的结果,要求公司必须按2N的标准给周先生付赔偿金。 这案子一出来,不少打工人都在转,说白了就是给企业划了条红线。 技术进步是好事,但不能把成本全转嫁到员工头上。 公司想用AI省钱没问题,但该给员工的补偿一分都不能少,不能拿技术当借口随便欺负人,真要裁人就得按法律规定来赔,不然闹到法院最后吃亏的还是企业。 以后再碰到公司拿“AI替岗”当理由降薪开人,劳动者完全可以拿着这个判例维护权益,技术再怎么变,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底线不会变。 说实在的,这个判例真的给所有打工人吃了颗定心丸。 现在AI技术发展快,不少企业都想着用技术降本,但说到底,技术是为人服务的,不能反过来成了压榨员工的工具。 企业要升级、要提效率没问题,但不能把技术迭代的成本,全让普通劳动者扛。 毕竟员工没做错任何事,不能说裁就裁、说降薪就降薪。 要是每家企业都拿“AI替岗”当免死金牌,那打工人的基本权益还怎么保障? 这个案子就是明明白白给企业划了红线:技术再先进,也得守劳动法的规矩。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具体到本案,企业主动引入AI属于自主经营选择,并不是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变化,不符合该条的适用前提。 因此,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2N赔偿金。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