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老人的儿子去世后,留下2套房子,小的70平,大的120平。老人没有房子,而是以继承权换了2套房子的居住权。之后,老人和儿媳、孙女一起住进了大房子,没想到,经常吵架。老人为了晚年能清净点,决定到小房子里独自居住,没想到儿媳不让。没得办法,老人一纸诉状起诉了儿媳和孙女,诉求大房子的居住权不要了,只要小的! 据悉,几年前,秦阿姨(化名)的人生,遭遇了最沉重的打击——独子离世。儿子的离去,留下的是无尽的伤痛,还有两套拆迁安置房:一套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一套120平方米的大三居。 这两套房子,源自秦阿姨和已故老伴留下的老宅。儿子成家后,曾出钱对老宅进行过翻建。后来遇上拆迁,老宅变成了这两套新房。 处理遗产时,一家人坐在一起商量。看着年轻的儿媳和还在读书的孙女,秦阿姨做出了一个让所有人意外的决定。 “两套房子,我都不要了。”秦阿姨的声音很轻,却很坚定,“全留给你们娘俩。我只有一个条件——让我在这两套房子里,住到老,住到走。” 儿媳明白,婆婆这是把大半辈子的积蓄都留给了她们。一家人很快达成一致,还签了简单的协议。只是当时谁也没细想,这“居住权”该怎么实现。 起初,秦阿姨和儿媳、孙女一起住进了120平方米的大房子。三代同堂,本是旁人羡慕的福气。 可日子一长,三代人的生活习惯不同,问题就像墙角的霉斑,慢慢显现出来。鸡毛蒜皮的摩擦日积月累,最终,秦阿姨和儿媳大吵了一顿,婆媳关系一下子破裂了。 秦阿姨为了清静,决定独自到小房子里去住,但儿媳却不同意。 怎么办?秦阿姨选择了起诉,她的诉求是放弃大房子的居住权,但要独自居住小房子。 儿媳也感到委屈,她认为从来没说不让婆婆住。但说好是‘居住权’,不是‘所有权’。婆婆一个人占一套房子,这性质就变了。而且,当初翻建老宅他们两口子也投了钱,这两套房不全是婆婆的功劳。”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法院认为,两套房屋的来源是秦阿姨的老宅拆迁所得。虽然儿子儿媳婚后曾出资翻建,但秦阿姨夫妇对老宅的原始形成和长期保有,具有“重要的历史贡献”。这是她享有居住权益的坚实基础。 另外,当初的协议只约定了居住权,但未明确实现方式。当约定不明时,应当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并结合法律精神和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秦阿姨放弃了两套价值不菲的房产继承权,所换取的核心利益,就是“安享晚年”的居住保障。这种保障,不应仅仅是物理上的“有地方住”,更应包含“居住安宁”的精神内涵 法院最后判决,确认秦阿姨对70平方米房屋享有独占的、排他的居住权,居住期限至其去世之日止。 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并特别强调“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 本案中,法院判决支持秦阿姨“分开居住”的诉求,体现了司法对老年人权益的实质性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