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无料快活 2026-04-15 11:39:56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自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司法解释最引人关注的变化,是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全面参照国家工作人员相关罪名执行。之前根据2016年“两高”相关司法解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额较大”起刑点通常是6万元。也就是说,民企员工受贿6万元才可能面临刑事追责,而国企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就可能入刑。新规发布后,这一倍数折算标准被彻底取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额较大”标准从6万元降至3万元,“数额巨大”标准从100万元降至20万元。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起刑点也同步大幅下调——这样的调整很赞!行贿、受贿,都是非法、不公正的行为,无论“受害者”是政府、国企,还是民企——这种内部的“蛀虫”无论从哪个角度讲,都是对“集体利益”的侵害。所以降低这个量刑标准,其实是对所有“守规矩”的人的尊重。但是从某种角度来说,一个规模不大的民企,与上百亿资产的国企,与制订政策、执行法规政策、影响千万人生活的公务员岗位,他们的“影响力”是截然不同的——也就是说,对民企等普通机构的行贿受贿行为可以严格,但是对国企、公务员的行贿受贿行为应该更严格!量刑门槛现在统一持平了,看似公平,无可非议。但是这种量刑,是否应该仅以“受贿金额”为统一标准呢?为什么不考虑到“实质影响”呢?一个企业内的行贿受贿行为,最终导致的后果基本仅限于对该企业整体利益的“伤害”;但是一个因受贿行为而造成的“决策变更”,造成的工程质量下降,造成一个城市某些项目的浪费、烂尾,“影响力”能一样吗?就像一个犯罪分子对某个人的伤害,与在公共空间投毒纵火的危害能一样吗?虽然“犯罪行为”本身是一样的,但结果是不一样的。所以……应该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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