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区别。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区别。(2023)最高法民终201号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应区分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相对应的是承包人的保修责任,保修期届满,承包人不再承担保修义务;与缺陷责任期对应的是承包人的瑕疵担保责任,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退还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但如果缺陷责任期已经届满但保修期尚未届满,承包人仍需承担保修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两年,2005年1月12日财政部和原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缺陷责任期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