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小伙上厕所时,被人发现进入了女厕所,于是就有人报了警,事发后,小伙因涉嫌偷窥被处以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但是小伙却认为,自己当天闹肚子,根本没注意进入的是女厕所,于是,小伙将警方告上了法院,希望撤销处罚。 据悉,小伙王某在写字楼的某公司工作,因为写字楼的卫生间都在走廊上,所以,同楼层的工作人员只能在公共卫生间解决私人问题。 23年6月19日的中午时分,王某进入了卫生间,可是没过多久,卫生间里正在上厕所的女子李某突然大喊起来,王某听闻之后便离开了厕所。 当即,李某选择了报警求助,很快警方就找到了王某,因王某涉嫌偷窥他人隐私,据此,警方对王某做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处罚结束后,王某认为,自己当天是闹肚子,根本没注意是不是走进了女厕所,所以,警方不能对自己处以行政处罚,因为民警说摄像头拍到了我进入卫生间,当时因为害怕会将这件事通知我的家人和单位,会对我未来的生活和工作造成影响,所以就说进了两次女卫生间。 王某认为,警方作出的处罚决定证据不足,其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于是,王某将警方诉至法院,希望能够撤销处罚。 据此,被告提交了关于王某的询问笔录,李某的询问笔录,以及监控,据此证明王某进入过女厕所。 其中,王某在第一次被讯问的时候,就承认自己是突发奇想想去女卫生间内看看,进入之后,趴下通过隔间底部的空间,看到了女子李某。 之后两次的询问,王某也都是承认的,但是,从第四次被询问以及第五次被询问时,王某就表示当天是闹肚子,根本没有注意就进去了,并不存在故意进去的情形。而且,王某坚称自己进入的男厕所,而不是女厕所。 而受害人李某则表示,当时自己在上厕所,大约过了十分钟左右,听到隔间外有喘息声,我就从隔间的下隔板空隙内往外瞅,就看见有一只手撑在隔间外面的地上,我当时就觉得应该是有人趴在地上往隔间里瞅,我就骂了一句,接着就听见有人从地上起身立马就跑出去了。 而被告提交的监控则显示,王某10点至10点半期间多次往返卫生间,并于李某大骂后离开卫生间。 所以,警方认为,对王某的处罚,无论是事实方面还是证据以及程序方面,均没有任何问题,据此,警方认为处罚应当予以维持。 那么,法院会如何处理? 法院认为,王某在询问笔录中存在相反陈述,在先询问笔录中承认其偷窥行为,在后询问笔录中则否认其偷窥行为。王某在后陈述中以害怕通知家人及单位、担心后续影响为由否认在前陈述,并未对在后陈述作出合理解释,不足以否认其在先陈述的效力。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与王某在先陈述已形成证据链条,彼此之间相互印证,共同证明了王某实施了偷窥的违法行为。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求,支持了警方的处罚决定。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注:本案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案件稍做改编,非发生在当前,仅做普法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