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男子做核磁共振被遗忘舱内6小时!三次脱困机会全错失。医院态度看似诚恳,却不松口给赔偿,建议当事人起诉。精神损害赔偿成为争议关键,院方看准了一点! 谁能想到,一次常规的核磁共振检查,竟变成一场长达6小时失败的“密室逃脱”? 唐先生颈部受伤,就医检查,被医生“忙于其他工作”遗忘在舱内。三次本可脱困的机会,一次次被错过。 [微风]1.接班医生错失第一次机会。 女医生完成操作后,在医院系统标记“检查已完成”,因有其他紧急工作,口头告知接班同事帮患者解绑,随即离开。 可接班医生将这份嘱托抛之脑后,没有按照流程进行现场核对。加上后续无其他患者预约该检查,唐先生的处境被彻底忽视。 [微风]2.当事人自己“放弃”了第二次机会。 因颈部受伤,唐先生的头部被牢牢固定,脸上罩了密闭面罩,无法自由活动。 核磁机器仍在低鸣运转,他担心自行挣脱会加重颈部伤势,更担心触发设备故障,发生危险,于是他不敢挣脱,手机放在窗台边上的桌子又够不着,只能在黑暗和寂静中一遍又一遍地呼救,却始终无人应答。 [微风]3.家属等人错过第三次机会。 唐先生晚上10点到医院,凌晨零点独自进入检查室,并无家人相陪。 妻子见丈夫迟迟未归,焦急万分,赶到医院查找,但是医院保安查阅系统记录,显示唐先生已经于凌晨00:10完成检查,推测唐先生已自行离开医院。 无奈之下,妻子只得报警求助。但民警调取监控也没发现踪迹线索。 三次机会错失,唐先生在小小封闭空间中,听着隆隆的噪音,喊破了喉咙,直至上早班的保洁员经过才脱困。 事情曝光后,涉事医院很快发布了道歉声明,涉事医生也被停职处理,看似给出了合理回应,可当谈及赔偿事宜时,院方代表的表态却令人心寒。 他们表示:“核磁共振没有辐射,未造成身体器质性损伤。可以起诉解决,法院判多少我们赔多少。” [微风]院方“建议起诉”的真正原因是在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的“严重性”难以界定,赔偿金额一般不高。 《民法典》规定侵害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要赔钱,但问题是什么叫“严重”? 断腿、骨折等身体损伤,那是“肉眼可见”的伤残,鉴定、赔偿都有明确的标准,法官好判。 但唐先生呢?身体完好无损,没有骨折,没有辐射病,却遭受的是长达6小时的幽闭恐惧。这种精神伤害又达不到精神疾病的程度,看不见、摸不着、验不出。 在法庭上,院方只要坚持说“患者目前各项生理指标正常,无后遗症。”法院就很难支持高额的精神损害赔偿。实践中,多数案例的赔偿金额在一万元以下。 在庞大的医疗系统面前,我们每个人可能都是那个被随意标记为“已完成”的数据,可能是下一个被忽视、被遗忘的“唐先生”。 医院一句“建议起诉”,看似合理,实则是在逃避责任。面对这样的情况,如果是你,会如何维权?来评论区分享你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