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个公司的副总商务应酬,喝醉之后去了足浴中心想要去“醒酒”,一位年轻的女技

梅姐说法 2026-03-13 11:05:13

湖北,一个公司的副总商务应酬,喝醉之后去了足浴中心想要去“醒酒”,一位年轻的女技师提供了“服务”。放松了之后还洗了个澡,然后副总走出来,没想到门口有民警,直接将其抓获。随后,副总跟女技师的行为就被公开,男子被处以了5日的行政拘留处罚。但是他不服去,提出上诉,要求将这一处罚撤销。 一审后,还真的同意撤销处罚;但是被告上诉,二审是怎么处理的呢,我们来看下案件的详细。 (本案例参考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一名46岁的男子名叫黄某,在一家大型公司里担任副总,可以说事业成功、大有作为。 有一天,因为业务需要,黄某要去商务应酬,席间喝了不少酒,脑子也有些不大清醒。 之前黄某经常出入洗浴中心、或者足浴店,进去之后呢,里面会有一些服务,所以这一次,黄某仍然准备去醒一下酒。 进入这家足浴中心之后,黄某跟前台的经理鲁女士说,准备来放松一下。 鲁女士当时就心领神会,开了个房间,亲自为黄某提供了按摩的服务,顺便再给他醒个酒。究竟是怎么个醒法,大概只有这位鲁女士清楚了。 服务结束之后,黄某又去洗了澡,舒服了一下,然后心满意足的走出了洗浴中心。 然而,黄某一个不留神,就被蹲守在门外的民警给逮了个正着。黄某非常惊讶,认定自己进来,做的是正经事。 是否正经,那就要凭证据说话。 经过调查,黄某跟鲁女士进去的房间,床单、精油、卫生纸,都是可以检测出生物样品的。 另外,还从鲁女士那边查获了1000元的现金,鲁女士自己承认了:给黄某提供了违法的服务,不过这个钱,是鲁女士自己的。 除了这次犯事,鲁女士还存在其他的介绍之类的违法事宜,鲁女士被处以了刑事拘留。 结合鲁女士的口供,可以确定黄某接受了鲁女士的违法性质的服务,随后办案人员就对黄某处以了5日的行政拘留处罚。 对于这个处罚,黄某大声喊冤,他提出了两点: 第一、两个人相识了20年,有着老交情; 第二、两个人就是朋友关系,发生肌肤之亲,有没有付钱,并不违法。 因此,黄某就直接起诉了,希望撤销处罚。 一审认为:这事,缺乏一个证据,就是黄某跟鲁女士,没有就违法的行为达成一致,可能证据不充分,所以同意撤销处罚。 二审认为:查获当天调查出了结果,就是黄某主动联系了鲁女士,说辞很含糊,说是“醒酒”,但是目的就是找她发生违法的行为。 另外,当天鲁女士已经做了笔录、口供、录音,内容表达很清晰。另外,事发之后,鲁女士找黄某要了费用,但是对方喝醉了,暂时没有支付,表示下次再付。 由此供述可知,两个人已经表达了清晰的交易意愿,也发生了违法的事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可知:双方是否犯罪,并不在于是否实际支付钱款,而是在于双方是否就违法行为达成一致、并且已经着手实施行为。 相关情形可以整理为这些: 第一、双方已经谈好了价格,谈好了服务的内容 第二、男子也已经着手了相关的行为 第三、即便还没有及时支付钱款,但是行为已经具备,就会依法处理。 也就是说,在法律的实践过程中可知,证据确凿,从床单等证据链来看,都是明确的证据。 另外,鲁女士也如实交代了情况,这些都是口供、笔录,事实依据清楚。即便是暂未付款,但是也不影响对于违法行为的定性。 只要双方合意、确定了以金钱为媒介、实施了这样的行为,钱款没有到账,也不能全身而退。 所以说,办案人员一旦确定了事实成立,就立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黄某处以了行政处罚。 这个处罚合情合理合规,并无疏漏。 据此,二审撤销了一审的判决,驳回黄某的全部诉情。 还有一点,不要以为没有转账,就不算交易,这就是侥幸心态,法律的红线千万不要随意踩踏。 即便找理由,说自己喝醉了,这也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当初还说黄某大有作为,而如今犯了事,估计事业也难保了。 对此,大家都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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