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士好心给朋友提供住宿,却不料朋友从自家的双人床上铺跌了下来,伤势较重。没想到朋友却因此起诉自己,要求进行赔偿。女士表示,这纯属于意外,自己家里人也有睡这种床,从来没掉下来过,凭什么要我赔?那法院对此是怎么判断的?女士该不该对朋友进行赔偿? 据悉,李某之前在上海从事家政行业,在工作期期间,认识了雇主朱某,两人相交甚欢,成为朋友。李某离开上海后,又因看病问题需要多次来上海就诊,朱某得知后,表示可以让李某过来借住,方便看病。 朱某表示自己平时也会将房间出租给其他人,看到朋友李某有难,自己也不愿袖手旁观。于是,朱某将房门钥匙给了李某,表示可以随时过来免费住。 李某表示非常感动,真实遇到贵人了,但没想到在借住几天后,意外发生了。 刚开始李某是住在沙发的,但可能觉得沙发不舒服,就住在了双人床的上铺上,为了方便给手机充电,李某就头朝在了没有护栏的的那头。没想到,睡着后的李某,一个翻身就从床上栽了下去! 这一下摔得可不轻,李某当时身子就动弹不得了,疼的也是嗷嗷叫,随后被火急火燎的送去了医院。 这一检查可坏事了,李某脊髓损伤,伤得可不轻,这治疗起来费钱又遭罪。李某觉得自己也是够惨的,本来是想省点钱才住进来的。这下倒好,亏大了,还把自己摔了个半死不活,捞了一身伤。 李某躺在病床上是越想越憋屈,心里就开始琢磨这事儿,这说到底也不能都怪我吧? 她这房子平时还出租给别人赚钱,那算是有经营性质的,那就得保证安全啊。再加上这床的护栏高度要是再高点,我是不是就摔不下来了? 这么一想,李某就觉得理直气壮了,于是立马把好心收留自己的朱某给告了,要求朱某赔偿部分医疗费。 这朱某得知李某要起诉自己,是既委屈又生气,这简直比吃了黄连还苦。自己好心邀请朋友来家里免费住,朋友竟还要起诉自己。 这床别人住都没事,怎么偏偏她住就摔下来了?明明是她自己睡觉不小心,还赖上我了?朱某表示拒绝赔偿! 这一个觉得自己摔成这样,对方多少得负点责任。另一个觉得自己纯属无辜,简直就是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啊,无妄之灾!这俩人是谁也说服不了谁,那就只能让法院来评评理了。 法官表示,该案件判决的核心问题就是,朱某的行为到底构不构成法律上的侵权行为?咱们普通老百姓觉得冤不冤是一回事,但法律判案是得讲证据和条款的。 在本事件中,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其判决标准主要依据以下这4个条件。 一、违法行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如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还有不作为,如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二、损害事实。存在他人财产、人身或精神权益受到实际损害的事实,损害需具有客观性和可补救性。 三、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该行为直接导致的。 四、主观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明知行为会导致损害仍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或过失(应当预见损害却因疏忽未预见或轻信可避免)。 最后,经法院判定,朱某不存在对李某的侵权行为。她既没违法,也没过错,在好心帮助和李某受伤之间,也不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于是法院驳回了李某全部的诉讼请求,而且在判决后,双方也没有表示再上诉,此事件得以平息。 这个事儿也给我们提了个醒。一方面,作为提供帮助的人,我们当然要心怀善意,但在能力范围内,也可以多留个心,把一些潜在的风险点跟对方说清楚。另一方面,作为接受帮助的人,更要懂得感恩和自重。 别人帮你,是情分,不是本分。在接受帮助的时候,自己也要多注意安全,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千万别把别人的好心,当成自己可以无限索取的“摇钱树”。要知道,人心都是肉长的,一旦被伤了,就真的很难再暖回来了。 对于上述事件,您有什么看法吗?欢迎留言交流。 来源:掌文视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