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值班,还是加班?”江苏无锡,一维修工师傅称春节被安排了特殊任务,从大年初一到初八,整整8天,他每天雷打不动到公司打卡,然后窝在值班室里刷手机、等活儿。师傅心里盘算着:这可是法定节假日,8天三倍工资,小六千块钱稳稳揣进兜里。哪知道节后找公司要钱,对方两手一摊:你啥活儿没干,还好意思要加班费?师傅不服,直接把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2023年8月,须师傅到一家销售公司上班,干的是机电维修的活儿。 2024年春节,大伙儿都盼着回家团圆,可公司这头,厂房、设备在那儿摆着,万一春节期间出点啥事儿,没人及时处理,损失可就大了。 须师傅称被安排了这么个差事,从大年初一一直到大年初八,一共8天。 春节过完,该上班了,须师傅就跟公司提出来,说我这8天可没闲着,在公司值班呢,按法律规定,法定节假日加班,得给三倍工资,大概要6240块钱。 公司一听,不干了。 公司说,我们压根儿就没安排你春节值班,你凭什么来要钱?再说了,就算你在单位,也是自己玩手机,什么事儿都没干,这也算加班? 两边谁也说不服谁,工资肯定也没发。 须师傅一气之下,就把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司支付这8天的三倍加班工资。 案子到了法院,一审开庭。 法庭上,须师傅也挺实在,他说,我就是在公司“值班”,主要任务就是应对特殊情况,比如哪儿坏了需要紧急救援,或者做个普通维修。 说白了,就是“养兵千日,用兵一时”,人得在,活儿不一定有。 但是,须师傅也承认,这段时间,一次救援任务也没有,一次维修也没有,就是每天到公司打个卡,然后在单位待着,主要是玩手机,随时准备着,但一直没等到活儿。 公司还是咬死了那句话:我们没安排你值班。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一审法院指出,须师傅虽于2024年2月10日至17日期间每日到公司打卡,但其本人当庭自述,这8天里“未出现任何需要他处理的情况”,其状态为“每天打卡后在单位处于待命、玩手机的状态”。 这种工作状态与法律意义上的“加班”存在本质区别。加班,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继续从事与本职工作内容、强度相当的劳动。 而值班,通常是指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值守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或强度明显较低的临时性、预备性工作。 从工作内容看,须师傅日常承担机电维修,强度较高;而值班期间仅是“玩手机待命”,无任何实际维修任务。 从工作强度看,加班期间劳动者基本无法休息,而须师傅在值班期间处于随时可休息的状态。 从工作目的看,加班是为了完成生产经营任务,值班则是为了防范突发风险。 一审法院认为,须师傅的行为在法律定性上应认定为“值班”,而非“加班”。 关键是,须师傅主张加班费,仅提供了打卡记录。 然而,打卡记录仅能证明其“在场”,无法证明其“在提供岗位对价劳动”,对于用人单位是否安排其“加班”、其是否实际从事了“加班劳动”等核心事实,须师傅未能提供公司发出的加班通知、任务安排记录等初步证据。 同时,用人单位明确否认安排须某加班。 最终,一审法院认为须师傅举证不能,驳回其全部诉求。 一审输了,须师傅不服,又上诉到中院。 在二审法庭上,须师傅还是坚持其看法:因其春节8天都正常出勤打卡了,公司就应该给其支付工资,而且是三倍的。 言外之意,只要人去了,打卡了,公司就得付加班费。 然而,二审法院和一审法院观点并无本质区别。 二审法院进一步认为,根据双方的说法,基本上可以认定须师傅这8天确实是在“值班”。但是,值班期间的工作内容、强度,和他正常工作有本质区别。 一审法院根据这些事实和证据,认定公司不用额外支付加班费,这个判决是合理的,没什么问题。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结合查明事实和法律规定,驳回其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 有人替须师傅鸣不平,大过年的,人家都在家吃饺子看春晚,他跑到单位干坐着,8天时间就这么搭进去了,凭啥不算加班? 还有网友调侃,啥活儿没干还想拿三倍?想啥呢!我过年加班累死累活才拿那么多,他在那儿刷了8天抖音就想跟我拿一样的钱?天底下哪有这好事!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