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鸡,一男子在保险公司给儿子买了份“储蓄型保险”,连交10年共计13.3万。

百日依山尽 2026-03-03 00:28:05

陕西宝鸡,一男子在保险公司给儿子买了份“储蓄型保险”,连交10年共计13.3万。可13年后,男子去问能领多少本金时,客服的一句话让他透心凉:“合同期满现金价值为0,不返本金!”男子觉得自己被骗了,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没想到,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3.3万元,但二审法院却未支持这么多。 不少人买储蓄型保险,本意是给家人存一笔安稳钱,可陕西宝鸡一位男子的经历,却让不少投保人心头一紧。 2011年6月,宝鸡市民刘先生打算给未成年的儿子做长期储蓄规划,经保险业务员推介,选定一款主打储蓄与分红的年金保险产品,全程按照业务员指引完成投保流程,并未逐页细读合同条款。 按照投保约定,这份保险年缴保费13354.8元,缴费期限固定为10年,刘先生始终按时足额缴费,十年间累计缴纳保费总计133548元,接近13.3万元。 投保期间,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刘先生支付生存年金,累计到账金额为47069.89元,刘先生一直默认这笔钱是额外收益,本金会在合同到期后全额返还,内心始终认定这是一笔保本增值的家庭储蓄。 2024年9月,距离缴费完成已过去三年,加上投保时间总计满13年,刘先生想核算保单到期收益,主动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咨询可领取本金与分红总额。 客服查询保单信息后告知,该保险保障期限为27年,保单第27年末现金价值直接归零,合同期满不返还任何本金,也无本金兑付相关约定。 这一答复让刘先生难以接受,多年的储蓄预期彻底落空,原本以为的稳健存钱方式,最终面临本金全无的结果。 刘先生随即整理投保资料、缴费记录、年金到账凭证等材料,与保险公司多次协商退款,对方以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已如实履行年金发放义务为由,拒绝全额返还保费。 协商无果后,刘先生以保险公司未履行关键条款告知义务、存在销售误导为由,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全部已缴保费13.3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业务员在推介产品时,明知刘先生以储蓄返本为核心投保目的,未对合同中“满期现金价值为0”“不返还本金”等影响决策的关键内容作出明确提示与说明, 保险利益摘要表也未完整载明第26、27年度现金价值数据,导致投保人产生重大误解。一审法院据此判决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向刘先生全额返还13.3万元保费。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合同条款合法有效,已按约支付生存年金,不应承担全额退款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保险公司确实未完全履行法定说明义务,案涉合同应予解除,但刘先生已实际领取47069.89元生存年金,该部分款项应从总保费中予以扣除,不应重复主张。 最终二审法院改判,保险公司返还扣除已领年金后的剩余保费86478.11元,驳回刘先生全额退费的诉讼请求。 整个案件从投保、缴费、咨询发现问题,到协商、一审、二审,历时近两年时间,最终形成两审判决结果不同的局面。 一审侧重保护投保人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信赖利益,二审则兼顾合同履行事实与双方过错程度,对返还金额作出调整。 案件细节也折射出储蓄型保险销售环节的常见问题,现金价值、满期责任、收益构成等核心信息,直接关系投保人核心利益,也是此类纠纷产生的主要根源。 对此,你们有什么看法,欢迎评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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