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者仁心呢?”山西阳泉,一家住5楼的85岁老人突发急病。可救护车行驶到楼下后,医护人员就是不同意上楼抬人,就算家属乞求,甚至愿意掏钱给报酬,他们都无动于衷,一直拖到老人脸色发紫,快没呼吸了,医护人员才匆匆将老人抬下了楼。但因为错过了最佳救治时间以及救治行为不当,老人最终不幸身亡。老人的家属怒将急救中心告上法院,但急救中心却表示人员配备不足,且没有抬人的法定义务,所以不愿承担责任。 据悉,85岁的陈女士住在一栋6层无电梯楼的5楼。由于陈女士年龄大了,不太方便上下楼,所以子女们给她请了保姆住家照顾。 2024年6月9日晚上10点半左右,陈女士突然感到胸闷和呼吸困难,家属和保姆立即叫来了救护车。 当时有一名男医生和一名女护士提着医药箱上了5楼,他们对陈女士的身体进行了检查。陈女士当时意识清醒,她提醒保姆等下去医院前要记得拿好医保卡。 然而就在家属要求医护人员一起帮忙抬陈女士下楼时,却遭到了他们的拒绝。二人表示,没有义务帮忙搬运,需要家属自行处理,或报警处理。 家属立即打电话通知亲友,但由于时间太晚了,始终无法联系上人。此时陈女士那远嫁外地的女儿冯女士得知后,乞求医护人员帮忙抬下,事后会给报酬,但还是遭到了拒绝。 无奈之下,冯女士只得报警求助。可在警方安排警员上门途中,陈女士的病情突然加重。 这下那两位医护人员急了,他们顾不得什么义务不义务,立即将陈女士抬到楼下的救护车内进行救助。 4分钟后,救护车赶到医院,但陈女士已经无法自主呼吸了。次日凌晨2点多,陈女士经抢救无效死亡。 面对这次事件,冯女士非常地生气,她认为都是那两名医护人员不肯抬母亲下楼才导致错过了最佳救治时间。 因此,冯女士就将急救中心告上了法院,倒不是为了赔多少钱,只是想要个说法,医护人员是否有义务抬人? 在冯女士起诉后,法院找了司法鉴定机构对陈女士的死亡原因做了鉴定。 结果显示:1、急救中心对陈女士的心律失常处置不当,未及时使用肾上腺素等药物治疗。 2、根据规范要求,医护人员应当出动具备搬运病人能力的人。如果人手不够,应当指导协助家属及时搬运病人,但医护人员耗时40分钟才将陈女士搬到救护车上,这显然延误了救治时间。 3、在救护车上时,陈女士的心跳和呼吸出现停止情况,可医护人员对陈女士做的胸外心脏按压动作不规范。 4、陈女士在前两天就有胸闷情况,且年龄也大,救护车空间狭小,又在行驶过程中,所以操作未达到规范要求也情有可原。 最终,鉴定中心认为急救中心应当承担一半的责任。 但急救中心不认同鉴定结果,急救中心认为医护人员并没有法定的搬抬义务。而且在当地对于救护车的配备人员只有一名医生一名护士和一名驾驶员,根本没有医疗救护员的配备。 也就是说,医护人员帮抬患者是情分,并非本分。 可是一审法院却采信了鉴定结果,认定急救中心应当承担50%的责任,赔偿冯女士等家属17万余元。 对此,有不少人认为,一审法院判的赔偿太少了,急救中心应该承担大部分责任。 还有人认为,人员配备不足是急救中心该考虑的事,不是患者该考虑的,既然是急救而且是收费的,那患者就有权享有帮抬的服务。 冯女士也认为法院判决同等责任不对,于是提起了上诉。 那二审法院会怎么判?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医疗救护员可以从事的相关辅助医疗救护工作包括: (一)对常见急症进行现场初步处理;(二)对患者进行通气、止血、包扎、骨折固定等初步救治;(三)搬运、护送患者;(四)现场心肺复苏;(五)在现场指导群众自救、互救。 由此可见,涉事急救中心应当在救护车上配备负责搬运的医疗救护人员,以备不时之需,而不是因为人员不足就否定法定的搬运义务。 此外,医护人员在对陈女士进行急救时,未及时搬运、未规范用药、未实施正确的胸外按压动作,所以急救中心是存在过错的。 但是陈女士的死因是自身疾病所致,而且在事发前两天陈女士已经感到身体有所不适。这说明陈女士对自身疾病的发生,存在放任的过错。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急救中心和陈女士各担50%的责任,并没有不妥。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冯女士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可判决结果出来后,急救中心始终未支付这17万元,感觉就想赖掉这笔钱。 目前,冯女士已经准备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在强制执行后,急救中心还不肯还钱,或者采用暴力方式拒绝还钱的,那就要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了。 最后,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在人的生死面前,规矩也可以靠边站站,此时人的生命权最大,必须尽一切手段救治,这才是医者仁心。 对于此案,您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