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女子骑电动车送孩子去上学时,看到邻居家的小狗朝自己靠近,一紧张摔倒受伤

律安说法 2026-02-13 21:44:45

江西赣州,女子骑电动车送孩子去上学时,看到邻居家的小狗朝自己靠近,一紧张摔倒受伤。事后,虽然女子要求邻居赔偿,与邻居协商未果后,将邻居告上法庭,女子邻居不否认自己没有看管好自己的狗,但是认为女子没有佩戴安全带,车速过快等自身也有过错也要自担一部分责任,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2024年11月27日上午8时许,女子邱某骑电动车送孩子去上学时,在小区里看到邻居潘某家的狗,不仅朝自己叫,还向自己靠近。 邱某慌了,一个不慎摔倒,一头扎在地上,当场昏迷。 随后,邱某由120送医治疗,经诊断,头部多处挫伤,左侧眶骨骨折。 事发后,虽然潘某为邱某垫付了2万元医疗费,但因邱某光医疗费就花了2.9万余元,还因此耽误了工作。 邱某于是便要求潘某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而因与潘某协商未果,于是一纸诉状将潘某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的规定,即“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应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一般人在未被约束的陌生犬只侵入到自身安全界限内时,本能会产生恐惧心理。 本案中,根据潘某提交的监控录像显示,潘某饲养的犬只并未对邱某实施如撕咬、扑倒等直接接触人体的动作,但在邱某经过时窜出并向其快速靠近并不断跟随时,邱某无法判断犬只是否具有攻击性,基于犬只自身存在的危险性,因本能的恐惧受到惊吓进而摔倒受伤。 邱某所受伤害与饲养动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潘某作为饲养人,未拴牵引绳,明显违反了犬只管理规定,故应当对邱某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核定邱某的各项损失,另考虑潘某前期已经垫付了2万元医疗费,判决潘某限期另赔偿邱某1.4万余元损失。 一审判决后,潘某表示不服,表示自己不否认自己没有看管好自己的狗,但是事情起因是邱某主动挑逗自己的狗,未佩戴安全头盔,并且车速过快并且,邱某妊娠6个多月,却违规搭载小学四年级小学生约10到12周岁,总载量远超电动车核载标准,存在超重的情况。 自己的狗跟猫差不多大,在被挑衅后也只是发出警示性犬叫,始终与邱某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邱某车辆摔倒后,自己的狗只静立于2米外,未发声、撕咬等攻击性行为。 案涉事故是道路上发生,应按照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先确定事故双方过错程度,再按照过错程度确定各自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判了!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核心是饲养的动物独立危险行为引发的损害,而非交通工具在通行过程中发生的交通活动风险。事故发生在小区道路,潘某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事发路段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的“道路”,也不能改变动物侵权的本质属性,主张本案定性为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理据不足。 邱某摔倒的直接原因是犬只靠近、跟随、吠叫邱某驾驶的电动车,事发地点属于小区道路,事故的主要危险来源于饲养犬只未拴牵引绳而致人损害的可能性,应适用《民法典》第1245条的相关规定,仅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情形下,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虽然,潘某称犬只仅在被挑衅后发出警示性犬叫,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邱某存在挑衅、惊吓犬只的重大过错行为。 主张邱某超速、超载,对损害结果具有过错,但本案视频时间较短,无法证实邱某的车速。且邱某在犬只追随的情况下,为摆脱犬只追随,加速离开,即使超速,亦符合生活常理,不应苛责。 再根据《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17条第(7)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邱某搭载一名儿童符合相关规定,并不存在超载的情况。 而邱某未佩戴头盔的行为,属于道路交通安全行政管理范畴,并不属于导致本次动物致害事故的故意或重大过错情形。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结合考虑邱某的受伤程度及医疗费用金额,一审法院对潘某的侵权赔偿责任不予减轻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潘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还值得一提的是,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还首次明确: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潘某这只是赔了钱,以后再有这样的事情,还将面临行政处罚。 因而在此也再次提醒广大养狗的朋友们,一定要看好自己的狗,避免害人也害己!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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