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真的亏大了!”上海徐汇,男子在儿子结婚时,豪掷1000万元给儿子儿媳买了一

律安说法 2026-02-09 14:43:21

“这次真的亏大了!”上海徐汇,男子在儿子结婚时,豪掷1000万元给儿子儿媳买了一套婚房,2年多后,又在儿媳快生产时,转给儿子650元,让儿子买了一套学区房并登记在儿媳名下。怎料,又过了3个月,儿媳与儿子分居,儿媳随后更是提起离婚诉讼。男子不愿意了,表示购买学区房的房款是儿媳以打胎为要挟,向自己借的钱,要求儿子儿媳返还。男子儿子没有异议,但是儿媳却表示购买学区房的房款是男子弥补儿子过错以及感谢其生子的赠与,拒绝返还。双方对簿公堂,法院这样判! 据悉,6年前,老唐在儿子儿媳结婚时,豪掷1000万元给儿子儿媳买了一套婚房。 2023年6月,老唐的儿媳为老唐生了个孙女。老唐在孙女出生前夕,又转给儿子650元,让儿子买了一套学区房并登记在儿媳名下。 2023年9月,老唐的儿媳与儿子分居,随后不久,更是提起了离婚诉讼。 虽然2024年5月,法院没有支持老唐的儿媳与儿子离婚,但是老唐不愿意了,要求儿子儿媳归还购买学区房的650万元房款,遭拒后一纸诉状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 法庭上,老唐表示,儿子、儿媳早在结婚的第一年便向自己夫妻两人借款购买学区房,当时自己夫妻二人因为没有经济能力便没有同意。 2023年,儿媳怀孕后,儿子儿媳又提出购买学区房,当时自己夫妻二人也没有同意,而后因儿媳以打胎相要挟,自己夫妻二人没办法才同意借款,最终通过拆借公司、贷款才凑够钱650万元转给儿子儿媳。 当时转账明确备注为购房款,儿子也在当日还给自己出具了一张借条等等。 为了证明自己所说属实,老唐还提供了相应的转账凭证以及借条。 面对老唐的控诉,老唐的儿子表示没有异议,同时表示,借款买房的事情是与妻子协商一致的结果。 而老唐的儿媳却不认可,表示,自己从来没有向老唐提过借款买房的事情,也不知道借条的存在,转账备注的也是购房款而非借款,老唐在自己提出离婚诉讼前也从来没有说过借款的事情并向自己索要。 此外,老唐的儿媳还表示,自己与老唐儿子的收入并不低,向老唐借款购买学区房不符合常理,且当时女儿尚未出生,双方也有婚房可以居住,购买学区房并不具有现实的紧迫性,自己与老唐儿子没有理由向老唐借款购房。 老唐的儿子隐瞒婚史并且存在严重的暴力倾向,当时还怀疑自己腹中胎儿非亲生,而在鉴定结果出来后,自己不能原谅老唐的儿子,坚决要求引产及离婚,老唐为了让自己顺利生下孩子,弥补自己所受的维权,才赠与自己一套房子作为补偿。涉案购房款系老唐赠与自己个人,而非借款等等。 为了证明自己所说属实,老唐的儿媳提供了与老唐儿子之间的聊天记录以及老唐儿子与孙女之间的亲子鉴定报告等证据。 法院判了! 个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包含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2个要件。 所谓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 而所谓实际要件实质要件则是指款项的实际交付。 具体到本案,老唐有将涉案购房款转给儿子的转账凭证,以及借条,其儿子也没有任何异议,其儿子应当返还。 老唐仅凭转账凭证以及儿子出具的借条,能不能要求儿媳承担还款责任,关键是涉案购房款是否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老唐所持借条中没有儿媳的签名,儿媳如今也不予追认,老唐儿子儿媳购买案涉房屋也不是基于夫妻日常共同生活所需,难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认为老唐儿子对老唐的主张无异议,双方后续可自行协商处理。 综上,最终驳回了老唐的全部诉请。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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