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理不饶人?”黑龙江虎林,小学老师见一名学生在课堂上持续发出“呜呜”声,扰乱课

律安说法 2026-02-08 11:43:57

“得理不饶人?”黑龙江虎林,小学老师见一名学生在课堂上持续发出“呜呜”声,扰乱课堂秩序,一气之下回身用右手背打了对方左侧面部一下,虽然随后认识到错误,当天便向对方及家长道歉并获得原谅。 但是事后,对方家长又不愿意了,不仅向教育局投诉,还前往派出所报警! 当地教育局调查后,最终对这名小学老师作出党内警告的处分并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 警方则在调查后最终对这名小学老师作出了不予处罚的决定! 事情到此并没有结束,学生家长对警方的处理结果不满,又提起行政复议,同时还提起了民事诉讼。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教育局该不该处分涉案小学老师? 我们都知道《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均明确规定,老师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更是明确规定,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教育惩戒,但是不能实施体罚、变相体罚、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因个人情绪和好恶而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等七类不当教育行为,以及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行为。 否则,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具体到本案,涉案小学生在课堂上捣乱,涉案小学老师可以对其进行惩戒,可以点名批评、罚站、甚至是让其义务劳动等等,但是涉案小学老师没有这么做,而是打了涉案小学生一巴掌,而且打的还是脸,且还是在课堂上当众打的,确实做的不对!教育局对其作出警告处分并无不当。 2、警方为何没有对涉案小学老师进行处罚? 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其中殴打不满14周岁的人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这名小学老师确实也动手打人了,但其主观目的主要还是处于“教育”,而非殴打、故意伤害他人,本质上属于过度惩戒行为,因而警方对涉案小学老师作出不予处理的决定并无不当。 案涉小学生的家长即便提起复议,也很难改变这个结果! 3、涉案小学老师和学校或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涉案小学老师的行为侵犯了涉案小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应当赔偿涉案小学生的医疗费等损失。因是当众打脸,如果给涉案小学生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还需要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费。 而一方面来说,《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另一方面来说《民法典》第1200条也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涉案小学老师是学校的职工,在履行工作任务中侵犯了案涉小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也难辞其咎,应当承担责任。 4、最后,发生这样的事情,涉案小学生的家长可谓是把能走的程序,全部走了一遍。可谓是把依法维权用到了极致! 不过,应当注意的是,教育是学校和家庭的共同职责,家长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是学校和老师正常实施教育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应对学校的教育惩戒措施有一定的包容性。 涉案老师“一时失手”确实不对,但是涉案小学生的家长一直揪着不放,就显得过于严苛,得理不饶人! 不仅不利于孩子的教育,反而会让学校和老师人人自危,进而造成对违纪学生不敢管、不能管、管不了的局面,破坏整个教育环境!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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