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男子赶春节前去剪头,却被涨价20块,会员卡也被停用了,没法从400块的

运良说是非 2026-02-13 16:12:27

山东菏泽,男子赶春节前去剪头,却被涨价20块,会员卡也被停用了,没法从400块的余额里扣,店家说这是行业惯例,男子不买账,觉得商家太随心所欲了,他决定不蒸馒头争口气,直接把理发店告上法庭,要求退钱并支付惩罚性赔偿。网友却觉得,你放假上班都有三倍工资,人家牺牲了自己的时间也该涨价。结局亮了! 蒯某在常去的理发店办了张会员卡,卡里还有400多块钱的余额。 平时他去剪个头,也就19块钱,便宜又实惠。 眼看快过年了,头发乱糟糟的得收拾一下。蒯某想着趁理发店还没放假,赶紧去修修。 那天店里人特别多,排队的人都挤到门口了。 好不容易轮到他洗头、剪发一套流程下来,到了结账的时候,收银员说39元。 啥?39?蒯某以为自己听错了,他拿出自己的会员卡,说我有卡啊,平时不都是19吗? 收银员指了指旁边柜台角上贴着公告,说过年期间,会员卡暂停使用,统一按原价收费。 蒯某定睛一看,那就是一张临时手写的通知,上面歪歪扭扭写着“春节期间会员卡不可用,剪发39元”。 他当场就压不住火气了,这不是坐地起价吗?平时19,过年就翻倍?而且这通知也没贴在显眼的地方,就藏在收银台角落里,不仔细看根本发现不了。 但看看身后还有一堆人等着,大过年的又不想吵架,蒯某不情不愿地掏了钱,把这39块钱付了。 回到家,蒯某越想越不对劲。这不仅仅是20块钱的事,这是欺负老实人啊! 他当初办卡时,店员可不是这副嘴脸,也压根就没提“春节期间不能用卡”这一茬。 店里所谓的规定,全凭那张随时可以贴出来的手写纸条?这不是把消费者当猴耍吗? 蒯某觉得不能这么算了,第二天专门跑去店里理论。说你们当初办卡没告知我春节不让用,你们凭什么单方面加价?那20块钱差价得退给我! 店里的负责人却是一副“你爱来不来”的样子,说我们店里贴了通知就是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再说了,过年人工费都涨了,收39怎么了? 这句“最终解释权”彻底激怒了蒯某。他是个较真的人,心想这20块钱我不要了也就算了,但这口气咽不下去! 今天你能春节加价,明天是不是就能理发中途加价?后天是不是连洗头水都要单收费? 蒯某一拍桌子,说行,你们不退是吧?那咱们法院见! 没过多久,一张传票真的送到了理发店老板手里。 有人认为,我觉得过年期间临时涨价很正常,我放弃回家陪家人的机会在加班,多拿一点没毛病! 有个事实:节假日有工资标准的,虽然理发店的工资可能没按3倍执行,但节假日理发店的工资成本也确实在提高… 提前说明了就没问题,要是不同意可以不理,或者早一点理。春节前的洗车,理发,美甲等等都是这样。 也有人觉得,我对这种做街坊生意的店,春节涨价没有好感,虽然都在涨,但在成本没有增加的前提下涨价,是一种强制消费! 照这种逻辑,春节期间肉也得加价,鸡蛋也得加价,超市加价,出行交通也要加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2款、第3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根据法条,经营者设定此类规则必须遵循公平原则。 首先,理发店未在双方签署的《会员协议》中约定“春节禁用”条款,说明该限制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 其次,该手写通知仅贴在收银台角落,未尽到“显著提示”义务,属于利用信息不对称强加的不合理条件。 法律明确规定,此类含有不公平内容的通知“无效”。 法庭上,理发店还在狡辩,说春节涨价是行业惯例,蒯某是自愿付款。 但法官依据店里张贴的《会员协议》说,白纸黑字写着的才算数,你们那张手写的临时纸条,没经过消费者签字确认,就是个霸王条款。 店家利用春节大家急着理发的心理,单方面更改合同条款,这就是违约!更是利用不公平条件侵害消费者权益。 因此,理发店依据无效通知多收20元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利用虚假手段诱导消费,构成欺诈。 最后的判决结果让蒯某心里特别痛快。理发店不仅要把多收的20块钱退回来,还得再赔他500块钱!连打官司的诉讼费,都得由理发店全包。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蒯某感觉不是为了那20块钱,而是为了给所有像他一样被欺负的人出了一口恶气。 该法条是判决商家承担“退一赔三”责任的核心依据,警示商家:单方面的“霸王条款”在法律面前就是一张废纸,任何加重消费者负担的“潜规则”均不受法律保护。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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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乔伊宝宝

乔伊宝宝

2
2026-02-14 03:44

过春节赶在涨价前理发啥事没有。

运良说是非

运良说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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