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凌晨,面对警察强行闯入,陆远明对妻儿说:“我们自卫!”。于是,儿媳扔砖头、儿子拿木棒将警察打伤,陆远明和儿子也因此获罪2年。可没想到,在遥远地19年后,二人竟被改判无罪! 贵州桐梓县城郊村的陆远明,本是普通农民,平日里靠种地和打零工维持生计。1998年7月29日,他和几名村民因土地纠纷聚集在当地机关门外,推挤工作人员,扰乱了正常办公秩序。警方迅速介入,将此事定性为妨害公务,立案调查。陆远明作为主要当事人,被列为重点取证对象。那年他五十多岁,一家四口挤在简陋砖瓦房里,日子虽不富裕,却也平静。案子拖了几个月,进入深入调查阶段,桐梓县公安局决定对陆远明实施传唤手续。 11月8日晚,民警熊某填写传唤证,编号为98第0461号,内容明确要求陆远明于次日即11月9日前到局里接受讯问。证件上只注明日期,没有具体时辰规定。这在当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框架下,本该允许一定灵活性,但执行中却埋下隐患。公安局内部协调后,几名民警整队出发,目标直指陆家住宅。 传唤行动选在深夜,源于警方急于结案的考虑。11月8日晚12时许,传唤证刚开具完毕,民警肖某、王某、向某、钱某等人便驱车赶往城郊村。凌晨1时,他们抵达陆家门外,开始敲门执行。陆远明一家早已入睡,传唤证日期虽是9日,但民警坚持必须立即带人。陆远明查看证件后,表示夜深人困,愿意天亮后配合前往。这本是合理请求,按照条例,被传唤人有正当理由可稍作延后。但民警不予采纳,态度转为强硬,先后拨打电话求援。 副局长张某带刘某、付某等增援赶到,带来撬棍和消防车等工具。警方视此为强制传唤,准备破门而入。陆远明坚持日期未到,拒绝开门,导致双方僵持。民警开始撬动卷帘门,铁链断裂,门体变形。陆家成员见状,取出砖头和木棒进行阻挡,冲突由此升级。三名民警在过程中受伤,经医院鉴定均为轻微伤,医疗费用分别达1251元、762元和2159元。 冲突平息后,陆远明和儿子陆安强被押解至公安局。次日,警方宣布对二人行政拘留,后转为刑事拘留。桐梓县人民医院出具伤情鉴定,确认民警伤势不重,但警方以此为基础提起公诉。检察院指控陆远明指使家人暴力阻碍执行公务,陆安强直接实施阻挡行为。1999年2月12日,桐梓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法官审阅卷宗后认定,民警持证依法传唤,陆远明无正当理由拒绝,并用砖头掷击民警,还指挥儿子用木棒袭击。 法院据此以妨害公务罪判处陆远明有期徒刑1年,陆安强2年。判决书强调,传唤时间在证件指定范围内,陆家行为已构成犯罪。父子二人当庭表示不服,上诉至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理由相同,认为警方行动合法,陆家暴力手段不当。服刑期间,陆远明出狱后继续务农,儿子刑满释放,一家背负污名,生活陷入困境。 出狱后,陆远明父子开始漫长的申诉之路。他们反复研读判决书,发现传唤证日期为11月9日,凌晨1时执行时尚未过子夜,陆远明要求延后天亮并无违法。警方先用工具破门,属于强度超限,陆家阻挡可视为防卫。陆远明起草申诉材料,儿子协助收集证据,一家轮流奔波于法院和公安局。2000年起,他们逐级上诉,桐梓县法院、遵义中院多次驳回,理由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几年过去,材料堆积成山,陆远明骑自行车往返县城,风吹日晒不减坚持。 2010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关注类似冤案,推动再审机制。陆家继续递交申请,强调执法不当导致冲突。2015年,最高院指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此案,指定为再审。云南高院受理后,调取全部卷宗,约谈当事人。检察院派员出庭,重新审查传唤合法性。整个上诉过程历时近20年,体现了基层民众维权难的现实,司法体系虽有改进,但程序繁琐仍考验耐心。 2017年10月,云南高院再审开庭,法官逐条核对证据。传唤证开具于11月8日晚12时,执行于凌晨1时,日期为9日,陆远明拒绝时未超时,理由正当。警方使用撬棍、消防车破门,属于强制措施过度,违反条例关于传唤应优先说服的规定。陆家用砖头木棒阻挡,是对违法执法的应激反应,不构成妨害公务。法院据此宣判陆远明、陆安强无罪,撤销原判。
